彙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就業相關政策節選(用人單位篇)

目前,全國多地省份已降低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廣大勞動者開始有序返崗復工,同時,政府部門採取穩崗就業等多項政策措施增加就業。本文就疫情防控期間國家採取的相關就業政策措施進行梳理、彙總,分為用人單位篇章和勞動者篇章,供大家參考維權。

彙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就業相關政策節選(用人單位篇)

彙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就業相關政策節選(用人單位篇)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的穩崗就業政策措施:

1.就業

(1)確保重點企業用工。對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活必需等重點企業、重大工程,指定專人對接,優先發布用工信息,通過餘缺調劑等方式,滿足企業階段性用工需求。對當地難以滿足的,協助企業定向跨區域招聘。對具有一定規模的,通過聯防聯控機制協調交通運輸部門制定運送方案。對春節期間開工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2)統計企業開復工時間,人社部門官網、官微開設專區發佈。指導用人單位通過多種方式向員工通報開復工時間。

(3)各地優化線上就業服務,開通網上辦事渠道,推動失業登記、就業扶持政策申請等業務網上辦,為用人單位提供便利。

(4)加大線上招聘力度,動態發佈崗位信息,在中國公共招聘網設置專欄,公佈各地省級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地址,發佈各地就業服務便民舉措,為企業提供持續服務。

(5)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力度,將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於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同時,湖北等重點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將所有受疫情影響企業的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放寬至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具體實施辦法由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6)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範圍。統籌使用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用於支持符合條件的受疫情影響企業穩定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7)對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優先給予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加大創業載體獎補力度,支持創業孵化園區、示範基地降低或減免創業者場地租金等費用。


2.社會保障

(8)允許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9)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3個月。湖北省可免徵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

(10)向社會公佈部分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網上經辦平臺網址、APP、公眾號。指導各地主動服務,推廣“不見面”審核,儘快撥付穩崗返還資金,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妥善應對疫情影響。


3.技能人才評價

(11)開展技能人才自主評價的企業,按照當地黨委政府關於疫情防控有關要求,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採取線上理論考試、生產過程考核、工作業績考評等方式,統籌組織開展。

(12)疫情防控期間,推廣在線進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特別是自主評價用人單位備案工作,推動各類企業全面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自主評價。

(13)在受疫情影響停工期間(整體停工或部分停工),對各類企業(包括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運營的平臺企業和新業態企業)自主或委託開展的職工(含與其建立勞動關係或未建立勞動關係但通過平臺提供服務獲取勞動報酬)線上培訓,按規定納入職業培訓補貼範圍,所需資金可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開展項目制培訓,可按規定預撥一定比例的培訓補貼資金。


相關政策文件節選:

1.《司法部 全國工商聯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深入開展民營企業“法治體檢”活動,服務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

指導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協助企業及時辦理復工復產相關手續,加強生產經營場所安全防護,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生產經營。加強防疫物資生產銷售許可、市場定價、產品質量、政府採購等環節的法律服務和合規管理,做好藥品疫苗、檢測試劑、醫療設備生產研發相關知識產權申請、許可、轉讓和打擊侵權假冒等工作。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3號)

參加疫情防控的一線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職稱評審時,用人單位不受本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優先推薦申報,優先評審。職稱評審同等條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線專業技術人員傾斜。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民營企業職稱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0〕13號)

4.《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積極應對疫情影響保持導遊隊伍穩定相關工作事項的通知》

5.《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關於應對疫情影響 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注〔2020〕38號)

減免個體工商戶房租。對承租行政事業單位房屋資產、政府創辦創業園、孵化園、商品交易市場、創業基地和國有企業出租的經營用房的個體工商戶,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租金減免。承租其他經營用房或攤位的,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出臺相關優惠、獎勵和補貼政策,鼓勵業主為租戶減免租金。

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11號)

7.《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技能人才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函〔2020〕22號)

8.《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明電〔2020〕14號)

9.《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指導規範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瞭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願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鼓勵企業積極探索穩定勞動關係的途徑和方法,對採取相應措施後仍需要裁員的企業,要指導企業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10.《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

1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1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1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1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

15.《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穩就業工作綜合行動方案》

16.《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教育廳 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交通運輸廳 陝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陝人社發〔2020〕3號)

17.《陝西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陝人社函〔2020〕28號)

18.《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實施“護薪”行動全力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0號)

對農民工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根據農民工的申請依法主動予以收集。對同時涉及拖欠工資和其他仲裁請求的案件,可引導農民工就工資請求先行調解,依法發揮終局裁決、先行裁決、先予執行等制度效能,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仲裁終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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