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四條
第四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共停車場(庫)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擅自佔用、挖掘城市道路違法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民政、教育、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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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06:11:38 民樂公安交警
第一章 第四條
第四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共停車場(庫)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擅自佔用、挖掘城市道路違法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民政、教育、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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