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檢舉並協助抓捕嫌疑人

河南孟州:檢察主動辦案,立功社區矯正人員被依法減刑

  本報訊(記者劉立新 通訊員謝曉輝)“疫情有所緩解,我第一時間來看看檢察官,沒有你們的幫助,我就不可能過一個安心年……”3月25日,河南省孟州市檢察院迎來了一位特殊“客人”,因立功被減刑的社區矯正對象楊某,這趟出行被疫情延緩了兩個多月。

  2016年5月,楊某駕車在孟州市大定辦事處柳灣村某飼料廠內行駛時,過失將被害人任某撞傷致死。隨後,楊某自首並賠償被害人家屬40萬元,取得對方諒解。2017年2月,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社區矯正期限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社區矯正期間,楊某有一天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了一起故意殺人案件的重要證據線索,並在其多次勸說和感召下,已潛逃至外地的該案犯罪嫌疑人於2019年10月19日在潛逃地公安派出所投案。

  2019年11月,孟州市檢察院檢察官在開展日常社區矯正檢察時瞭解到楊某該立功表現,認為這是社區矯正的一個正面案例,如果辦理得好,可能會起到“辦理一件,影響一片”的良好效果。該院高度重視,多次向焦作市檢察院報告,並積極與司法、公安等部門溝通,及時詢問和訊問有關證人、嫌疑人,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做了大量周密細緻的工作。

  經查,楊某檢舉並協助公安機關抓捕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重大立功,且其在矯正期間能夠積極認罪悔罪,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未出現違反監管規定的情形,表現良好。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楊某符合減刑條件,應當對其提請減刑。

  今年1月19日,焦作市中級法院對楊某減刑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焦作市檢察院派員出席,全程監督並發表了出庭意見。在檢察機關的建議下,有關部門還組織20餘名司法工作人員及社區矯正對象參與旁聽。

  經審理,焦作市中級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意見,依法裁定減去楊某有期徒刑二個月的刑期,並縮減緩刑考驗期二個月。由於距離其社區矯正期滿還有二個月時間,這也就意味著,他可以提前在春節前結束考驗期,與家人一起高高興興過年了。依據規定,孟州市司法局大定司法所當天宣告對楊某解除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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