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這關鍵詞太奧利給!

讓檢察官飛一會,剪不清理還亂,別是一般滋味在心頭。


檢察機關、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這關鍵詞太奧利給!


法律人,執正義之劍,行走江湖,江湖是非多,難免一言不合就DISS,尤其是遇到“檢察機關、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這麼奧利給的關鍵詞,紛紛上場,一起大家談。


一、論辯之回顧


庚子之年,三月十一,法律讀庫,一基層檢察機關的同志寫了篇文章,原題《一個基層檢察官對刑檢工作的一點思考》,言稱“一個”,還是“基層”,又是“一點”,只是“思考”,謙虛之情溢於言表,謹慎之態隱約可見。不想,小編冠以《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的醒目標題。不過,法律讀庫畢竟只是自媒體,讀者也不會較真,多當是優秀檢察官的思考與感悟。


許是《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的標題太過醒目,豪氣干雲而志向高遠,加之文章內容契合當前檢察工作,隨後,檢察君的官方報紙《檢察日報》刊載該文。《檢察日報》的刊載,標題之醒目已超原文之內容,自會讓人揣測官方的態度,不過,《檢察日報》的影響力多集中於檢察機關,紙質媒體的傳播力也相對有限。


之後,檢察君的官方微信公眾號刊載該文,並加上了編者按:日前,“法律讀庫”微信公眾號發表《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一文,對捕訴一體和員額辦案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嚴把審查批捕起訴關口、做優刑事檢察工作進行了探討。按照最高檢領導要求,現予以轉發。針對文中一些觀點,理論界和實務界可能存在不同聲音,但無論如何,每一位刑事檢察人員都應深入思考,作為指控、證明刑事犯罪的主導者,我們理應以更高站位、更高標準來嚴格要求自己,按照“求極致”的工作目標要求,不斷提升自身刑事檢察業務能力水平,從而真正履行好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責任。


檢察君的官微刊載,加之勁爆的標題,即刻成為爆款,閱讀10萬+,引發了法律人的集體熱議,各路人馬紛紛執筆,圍繞“檢察機關、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展開了熱烈討論。原文作者也再次執筆《正確解讀“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就“第一”做了好一番解釋,卻愈發引起爭議。《方圓》也獨家對話原文作者,並刊發訪談錄《為什麼寫〈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


檢察君看法律人的反響如此之大,討論如此之熱,隨即在《檢察日報》特闢專欄,就此展開討論,並在檢察君的官微刊載。


一時之間,好不熱鬧。


檢察機關、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這關鍵詞太奧利給!


二、論辯之檢視


理越辯越明。誠如檢察君所言,大家談是為了“匯聚眾智,共謀法治”。


檢視諸方觀點,大致可概括為六大流派:


一是挺“一”派。


該流派或是高戰位、大格局,認為,每一名檢察人,都應該有第一責任人的自覺和擔當,竭忠盡智,無私無畏,善始善終、善作善成。例如,檢察日報社評《檢察人要勇於承擔第一責任》。


或是從刑事訴訟質效出發,認為,“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的觀點探討,本質上是檢察機關開展的一場強化使命擔當的思想交流與觀點切磋,其產生的積極效應,或將延及同為法律尊嚴守護者的人民法院,乃至整個刑事訴訟效能。例如,檢察君官微刊載《“第一責任”:刑事訴訟質效整體提升》。


或是從錯偵、錯捕、錯訴、錯判的邏輯出發,認為,偵查錯誤不能成為檢察機關推卸錯捕、錯訴責任的藉口和理由,同時,沒有檢察院的錯捕、錯訴就沒有法院的錯判,有法院的錯判必有檢察院的錯捕、錯訴,從錯誤發生的先後、數量、作用的邏輯關係看,檢察機關是第一責任人更合理。例如,法律讀庫刊載​《從邏輯學看〈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


二是倒“一”派。


該流派或是從刑事錯案的原因出發,認為,縱觀已經糾正的冤假錯案,錯案的主要原因都是體制性的、系統性的,很難單純歸咎於檢察官(檢察機關)、法官(審判機關),如果將檢察機關作為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則是檢察人無法承受的生命之重,檢察人“樹立勇於擔當的責任意識”,這裡的“勇”應當是理性的忠勇,而不是莽撞的悍勇,這裡的“擔當”應當是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的擔當,而不是耕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這裡的“責任”應當是其來有自、依法據理的,而不應是毫無來由、沒有根據的。例如,司法蘭亭會刊載《也評〈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第一人〉——更加客觀地看待錯案責任》


或是從法律依據和權力配置出發,認為,檢察機關對冤假錯案負有責任,或是重要責任,都無不可,但是,第一責任,則既無法律依據,法律未規定刑事錯案發生之後,檢察機關是第一責任人,也與事實不符,現實中在糾正冤假錯案時,也未第一時間就是追究檢察機關的責任,同時,在司法條線上,檢察機關不是第一位的,在權力配置上也不是最大最直接的,而且檢察機關第一責任是個虛的概念,落到實處就成了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是第一責任人。例如,A政法筆記刊載《“第一責任人”是檢察院最尷尬的一次吹牛》。


三是疑“一”派。


該流派從標題的審視出發,認為,新媒體的標題有其自身特點,該標題作為一種表達意願的修辭,也未嘗不可,但是,該標題從時間上、邏輯上、程序進展上似乎忽略了偵查機關的法制部門、調查機關的審理部門的質量把關與責任承擔要求,混淆了“責任人”與責任履行是不同的,即使官媒主要認同的是文章內容,但對標題不修改就高端推介,從中立觀察者的角度看,其實也是在攬權,因為,如果這一觀點和口號再延伸下,積極方面將是有利於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責的行使,以及“檢察引導偵查”的逐步確立,消極方面將是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調查機關的辦案產生干涉與不當影響。例如,司法蘭亭會刊載《〈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的幾點看法》


四是修“一”派。


該流派關注於法律監督權,認為,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錯案追究”的調查啟動,應當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神聖職責,從這個角度講,檢察機關應該是“錯案追究的第一責任人”。例如,檢察君官微刊載《檢察機關應是“錯案追究的第一責任人”》。


五是均“一”派。


該流派關注於刑事司法流程,認為,從刑事司法規律出發,即使經過了公、檢、法三道程序,案件也有可能無罪,任何機關,只要對錯案起到一定的過錯,都是“第一責任人”,不會因為其是否起到主導作用,就有所區別。例如,黎智鵬法律評論刊載《辦案機關都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


六是無“一”派。


該流派或是關注刑事錯案的糾正難,認為,錯案方面的頑疾是知錯難改,而非誰是第一責任人,對於冤假錯案,我們真正能做到的只有兩點,一是儘可能的減少,二是發生後儘快予以糾正。例如,檢察君官微刊載《另眼看“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


或是藉此機會,為基層發聲,表基層聲音,深得基層同志之心,坦言江湖地位是大家給的,而不是自己發的。例如,CU檢說法刊載《“檢察官是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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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辯之思考


《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引爆話題以來,各路人馬紛紛刷了一波熱點。大家似乎關注原文甚少,倒是這宣告式的標題成了“風暴眼”,不得不歎服“標題黨”的“神來之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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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之一:刑事錯案之因。


何為刑事錯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指導意見多表述為“冤假錯案”,理論界多表述為“錯案”、“冤案”。


刑事錯案的原因非常複雜。樊崇義教授在《底線:刑事錯案防範標準》中,以實證研究為基礎,總結和概括了刑事錯案防範標準,建構了“先導—基石—前沿—屏障—最後防線—保障機制—救濟措施”的刑事錯案防範機制,對防範和糾正刑事錯案做了規範化、系統化、體系化論述。但也有雖面面俱到,而聚焦不夠之憾。


竊以為,根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準則,錯案之錯,概言之,事實認定之錯與法律適用之錯。事實的認定需要證據來證明,法律的適用需要證據來支持,因此,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連接點則是證據,錯案之錯,往往是證據之錯。


縱觀《刑事訴訟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偵查、提起公訴、審判等章節均有明文規定,但是,究竟何為“事實清楚”,《刑事訴訟法》無明文規定,“事實清楚”當是依據證據所做的事實評價;何為“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第一項建構了從證據到事實,再到定罪量刑的證明標準,第二項建構了證據本身的證明標準,第三項建構了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事實之間的證明標準。


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人們不得不承認,人的認識能力存在侷限,不同人的認識能力由各自的歷史、經驗、知識等諸多因素影響。案件事實發生後,隨著時間的流逝及環境的變化,即使窮盡一切方法也無法完全復原案件的客觀真實。辦案人員只能依據現存證據把案件事實查證到法律真實的標準。人們只能要求辦案人員最大可能的還原法律事實,而無法苛求辦案人員原原本本的還原客觀事實。


刑事偵查只能最大限度的逼近真相,而無法完全還原真相。絕對確定的證據證明標準既無法達到,也無益於正義實現。如何最大可能的避免刑事錯案,勇擔“第一責任人”的擔當固然勇氣可嘉,科學統一、明確詳備、嚴格規範的證據標準亦至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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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之二:各方刑訴之權。


《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分工負責”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之一,強調的是各司其事,各盡其職,各負其責,既不可怠權,也不可越權,更不可擅權。各機關對職責範圍之內的“責任田”,理所當然的是“第一責任人”。


誠然,基於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檢察機關更具能動性,也需要更具主動性的承擔法律監督之責。但是,憲法的精神需要由部門法貫徹實施。就刑事案件而言,刑法規範了犯罪及刑罰,刑事訴訟法則規範了刑事訴訟各方的基本遵循。基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立案及偵查由偵查機關負責,審查逮捕、提起公訴由檢察機關負責,審判由審判機關負責。


列寧曾這樣論述:“檢察長的唯一職權和必須做的事情只有一件:監督整個共和國對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瞭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別,不受任何地方的影響。”


從法制統一的視角,檢察機關基於法律監督之責,或可監督刑事案件的全流程。但是,法律監督的內涵、外延歷經爭論、不斷髮展,法律監督的程序、方式、事項也都有嚴格的限定。在法律監督之責無統一的明文界定之時,實難言,檢察機關就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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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之三:檢察機關之責。


檢察機關的最初之使命在於制約警察之濫權與法官之恣意。這一理念體現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檢察機關既承擔著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職責,也承擔著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的職責。


就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而言,對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如果是逮捕錯誤、起訴錯誤,檢察機關是當然的“第一責任人”。《國家賠償法》對刑事錯案責任的規定亦有相應體現。


就偵查監督、審判監督而言,如果是偵查錯誤、審判錯誤,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則理當是“第一責任人”,檢察機關則是糾正偵查錯誤、審判錯誤的“法定責任人”之一,原因則在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了偵查機關承擔著“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的偵查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了審判機關承擔著“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的審判責任,辯證觀之,這同時賦予了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糾正刑事錯案的職責。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審判機關都是糾正刑事錯案的“法定責任人”,而難言誰是“第一責任人”。


檢察機關、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這關鍵詞太奧利給!


案子的沉重無人可分擔,只能心明、眼亮、腿又勤,掄起的法錘才能擲地有聲。刑事錯案客觀存在,而難以完全杜絕。刑事錯案責任重於泰山,檢察機關不應缺位,也不能錯位,更不可越位。與其爭論誰是“第一責任人”,不妨在打擊犯罪的同時,秉持自然樸素的正義良知,以“第一責任人”之高標準、嚴要求,“求極致”的共同致力於防範刑事錯案。


檢察機關、刑事錯案、第一責任人,這關鍵詞太奧利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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