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發文明確電力企業對大壩工程隱患治理負全面責任

國家能源局發文明確電力企業對大壩工程隱患治理負全面責任

近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出《水電站大壩工程隱患治理監督管理辦法(修正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明確電力企業對大壩工程隱患治理負全面責任,並對“重大工程隱患”的部分種類進行整合和重新表述。

《意見稿》指出,2010年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印發的《水電站大壩除險加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在適用範圍、規範的行為、大壩工程隱患治理過程管理、安全監督管理體制等方面的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時代電力安全生產的新形勢和新要求,需要修訂。

《意見稿》落實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印發的《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規定電力企業對大壩工程隱患治理負全面責任,其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第一責任人。《意見稿》完善了“大壩的重大工程隱患”的定義,並對“重大工程隱患”的部分種類進行整合和重新表述。增加了大壩重大工程隱患由企業自查認定、由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中認定等方式。此外,《意見稿》修訂了《原辦法》的適用範圍。增加“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刪除“小型水電站大壩可參照執行”,與《關於加強小水電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相統一,明確“審批、核准小水電項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主體”。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同時發佈《關於公佈2019年全國水電站大壩管理單位安全責任人名單的通知》。(記者 支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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