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

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

正 文

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


安徽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變更姓名問題的請示》(公辦[2002]6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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