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錢容易退錢難?聽聽法官怎麼說


交錢容易退錢難?聽聽法官怎麼說

  問:在預付式消費服務中,合同生效後,消費者因為自身原因,或者對對方的服務不滿意,能否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

  律師: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關於合同嚴守原則的規定,合同一經有效簽訂,當事人即應依合同履約,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履行合同義務,以維護交易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對於已支付預付款的消費服務合同而言,也應遵循合同嚴守原則。但同時亦應注意到,此類合同的給付標的是多次提供的服務,具有人身屬性,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均有賴於經營者和消費者相互之間的信任合作關係。當消費者有充分理由相信經營者不再誠信履約,不願意繼續接受經營者的服務,但經營者又堅持不同意解除合同時,雙方容易形成合同僵局。法院如不支持解除合同,接受服務並不適合於強制執行。雙方成訟後,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恐怕也無法達到預期效果。在特定情況下,適當支持消費者單方請求解除服務合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有利於在社會中樹立誠信履約的價值觀。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時,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長期性合同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一是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二是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三是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法律適用規則,在符合前述條件情況下,非違約方單方請求解除持續性服務合同,法院應是可以支持的。合同解除後,服務提供方一般應當退還消費者尚未消費的預付款。如果服務提供方有證據證明其因履行服務合同已向他人支付了不可退還的合理費用,可以要求在退還的預付款中扣除。另外,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因合同被判決解除而減少或者免除。消費者的行為若構成違約,即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需要特別提醒消費者,在各類服務合同訂立以及履行過程中,注意保存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證據,例如預付款支付憑證、經營者承諾的服務標準、經營者出現不誠信履約行為等的證據。否則,消費者在起訴請求解除服務合同並退回預付款的訴訟中,可能會面臨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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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預付式消費需要消費者提前支付部分甚至全部費用,一些合同中也會約定“不予退款”,這種“不予退款”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消費者能否要求對方退還已經支付但未接受服務的費用?

  律師:經營者為了謀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利用自己的條款制定權,將一些不公平格式條款納入到合同之中,這將導致格式條款的擴張濫用,不僅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依法加以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之規定,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使自己處於無論其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約定,其均可獲得全部報酬的有利地位,明顯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應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

  基於預付式消費合同的特殊性,消費者同經營者首先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消費者在預付式階段即履行了其主要的付款義務,缺乏在消費階段根據經營者財務變化及履約情況進行自我救濟的能力,並且這種持續的服務提供也客觀上加大了消費風險。其次,消費過程中形成的格式合同關係,往往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排除了經營者的責任,加劇了雙方不對等的利益關係。因此,有必要賦予消費者適當的合同解除自由,以實現其對自我權利的救濟。若消費者明確表示不願意繼續履行,則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繼續履行將造成實質不公和資源浪費,需要法律對消費者作出適當的傾斜性保護,實現真正的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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