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林堂製藥用72%乾股行賄原“藥監局副處長”“交易鏈”牽出神奇藥業、盛世龍方、健瑞安藥業等藥企

中國網財經3月30日訊(記者 張潤琪)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原貴州省食藥監局醫療器械處副處長(主持工作)、藥品(藥品化妝品)註冊處處長羅志受賄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貴陽杏林堂製藥有限公司、貴州大漢製藥有限公司牽扯其中,涉案“72%乾股”。

杏林堂製藥捲入受賄案

上述裁定書顯示,被告人羅志在擔任貴州省食藥監局醫療器械處副處長(主持工作)、藥品(藥品化妝品)註冊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單獨、夥同他人為相關企業謀取利益,並收受相關企業的好處費。其中,貴陽杏林堂製藥有限公司(“杏林堂製藥”)股東江楓送羅志該公司72%乾股。

裁定書稱,被告人羅志夥同董穗生、胡德強收受杏林堂製藥股東江楓所送該公司72%乾股,經鑑定價值10,532,321.20元,每人佔股24%,變現後羅志個人獲利100萬元。

2011年底,杏林堂製藥負責人江渢因需要國藥準字藥品批准文號找到時任省食藥監局局長董穗生(另案處理)、時任省食藥監局稽查局局長鬍德強(另案處理)與被告人羅志,後董穗生、胡德強、被告人羅志與江渢商定幫助轉入國藥準字藥品批准文號到杏林堂製藥並在該公司各自佔有24%乾股,該三人所佔乾股共計72%,均由江渢代持。應江渢請託,董穗生出面向神奇藥業集團董事長張芝庭打招呼,要求無償轉讓精烏顆粒等三個國藥準字藥品文號到江渢的杏林堂製藥,張芝庭表示同意。在此過程中,江渢也通過其他途徑從相關企業受讓國藥準字藥品文號。

之後,羅志利用其擔任省食藥監局註冊處處長,主管全省藥品註冊相關業務的職務便利,為包括精烏顆粒、石吊蘭片等7個藥品文號辦理品種轉移,將相關藥品文號從原生產企業劃轉至杏林堂製藥。該7個品種中,包括複方透骨香乳膏、苑葉止咳糖漿等在內的相關藥品文號由於未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出再註冊申請,屬於不予再註冊品種,羅志又為該部分文號違規辦理了再註冊。

2013年下半年,江渢將其持有的28%杏林堂製藥股份賣給貴州盛世龍方製藥有限公司(“盛世龍方製藥”)董事長張沛。張沛將杏林堂製藥更名為貴州大漢製藥有限公司(“大漢製藥”),該公司全部股份由貴州大漢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持有,原來由江楓代持的羅志、董穗生、胡德強在杏林堂公司72%的股份,轉入貴州大漢投資有限公司,佔比不變,該部分乾股按胡德強安排先後由王開慶、黃雲及其母親代某代持。

2016年8月,經董穗生、羅志、胡德強、張沛商定,張沛將大漢製藥以6500萬元的交易價整體轉賣給海南伊順藥業有限公司(“伊順藥業”)(其中1300萬元約定需待相關藥品手續審批成功才支付至案發時尚未審批成功,故伊順藥業應支付人民幣5200萬元,扣除大漢製藥負債1840萬元後,伊順藥業實際支付給大漢製藥3360萬元),張沛得到轉讓款後,扣除自己收購江楓股份時所支付的1680萬元及經營成本,給了胡德強1100萬元給三人分配,羅志分得其中100萬元。

杏林堂製藥、大漢製藥成立以後,至案發前未分紅,羅志、董穗生、胡德強未實際出資,亦未參與經營管理。經鑑定,杏林堂製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淨資產(所有者權益)14628223.90元,羅志、董穗生、胡德強三人所佔的72%的股份價值為10532321.2元。後羅志又以借款的形式向盛世龍方製藥董事長張沛索要了200萬元。

涉案人張沛現任神奇製藥董事

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杏林堂製藥、大漢製藥,發現公司名稱已變更為貴州健瑞安藥業有限公司(“健瑞安藥業”)。

健瑞安藥業的變更記錄顯示,2016年5月16日,公司發生投資人變更,由貴州大漢投資有限公司、濮實變更新增海南伊順藥業有限公司。2016年8月18日,公司投資人再次發生變更,原先的貴州大漢投資有限公司、濮實退出,變更後僅為海南伊順藥業有限公司;同時,公司名稱由貴陽大漢製藥有限公司變更為貴州健瑞安藥業有限公司。

目前,健瑞安藥業大股東為海南伊順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魯小琴,監事孫立新。

記者致電健瑞安藥業,對方工作人員表示,“公司之前收購了大漢製藥,我們是一個新的公司,和以前大漢沒有關係,公司框架結構已經完全改變,以前的情況不清楚。”

資料顯示,曾任盛世龍方製藥董事長的張沛現任上海神奇製藥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神奇製藥”;600613.SH)董事、貴州廣得利醫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針對上述醫藥企業涉及羅志受賄案一事,中國網財經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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