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有的當事人所持的借條載明“今借”,有的當事人所持借條載明“今借到”。兩者雖一字之差,但發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我國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將出借的款項實際交付給借款人作為生效條件,“今借”從字面上理解,僅僅表明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達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經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因此,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出借人憑此類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還款,借款人對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辯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不會支持出借人的請求。
而“今借到”則表明雙方之間既存在著借款合同關係,也表明出借人已經將借款交付給了借款人,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出借人已經履行交付借款義務的證據。
但並不是所有持“今借到”借條的出借人向法院主張權利都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對借款行為存在著合理的懷疑,如大額借款等,則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係、出借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出借能力、借款方式、走款途徑等,通過生活經驗法則進行審查。
▌注意,“今借”與“今借到”:
“今借”與“今借到”區別明顯!
“張某今借劉某5萬元”vs“張某今借到劉某5萬元”
“張某今借劉某5萬元”,很有可能說明劉某並未將5萬元給張某。
“張某今借到劉某5萬元”,則恰恰說明這個錢已經到手。
雖說只相差一個“到”字,但法律規定借貸關係以借款人收到錢時開始生效。
▌請看,案例一:①
陸某和王某既是老鄉又是好友。2015年底,陸某先後3次累計借給王某6.6萬元。2016年2月3日,應陸某的要求,王某出具了一份內容為“今借到陸某人民幣陸萬陸仟元整(66000)”的借條。2016年3月8日,王某通過支付寶向陸某歸還5000元,其後未能再還款。
陸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剩餘借款。庭審中,陸某表示放棄利息,只要王某償還剩餘本金6.1萬元。
法庭上,王某辯稱,他雖然出具了借條,但是沒有實際收到借款,其向陸某支付的5000元並非歸還本案借款,而是歸還其之前欠陸某的5000元借款。
海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某向王某分3次支付小額借款,王某向陸某出具借條,符合民間借貸正常交易習慣,王某在借條上特地明確載明“今借到”,且在出具借條後一個多月時間,歸還陸某5000元。對此,王某雖然主張其未收到案涉借條中載明的借款,但其未能合理解釋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況下即出具借條以及為何未收回借條,同時其稱所還的5000元借款是償還以前的借款,也未能舉證證明,故應當認定雙方民間借貸關係成立有效,遂判決王某歸還陸某借款本金6.1萬元。
王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陸某是否向王某實際交付了6.6萬元的借款。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毛中海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同時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毛中海介紹說,民間借貸合同是否成立,出借人應當對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出借人已經交付款項兩個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一般而言,借條是當事人之間成立借款合同法律關係最有效的證明。具體到本案,借款人王某向出借人陸某出具了6.6萬元借條,表明其認可雙方之間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關係,其在借條中又明確載明“今借到”,表明其認可已經收到了所借款項,除非其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王某抗辯其所還的5000元是償還以前的借款,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但其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其他的資金往來關係,故該5000元應當認定是歸還的本案借款,從而進一步佐證了案涉借款屬實,故王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請看,案例二:
大家看看上面這個借條,有什麼問題?
少一個“到”字的差別
借條中“今借”與“今借到”,雖然只相差一個“到”字,但小明就是可以憑一個“到”字大做文章!小明可以說借條雖然是我寫的,但只是表達了借錢意願,999元並沒有到手!這時,如果小胖妹拿不出其他的證據,小明就有可能賴賬成功。
有這個“到”字,就證明這個錢確實已經給了借款人。如果沒有“到”字,當時又是給的現金、沒有銀行轉賬票據做證據,就很難說明這個錢已經給了借款人,到時很有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敗訴。借出去的錢就因為少了一個“到”字,而打了水漂。
那麼問題來了,如何避免?重要的說三遍:轉賬、轉賬、轉賬!
閱讀更多 鹿師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