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員工無故拖延復工,如何是好?

律師隨筆 | 疫情期間員工無故拖延復工,如何是好?

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一些行業被迫按下暫停鍵,對各行各業造成重大的衝擊影響。

公司不能正常經營,就沒有利潤可言,反而還要承擔房租、員工工資、社保等各項支出,承受很大經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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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需要,各省級人民政府先後發出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要求各類企業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在企業復工復產的過程中,出現了個別員工拒不復工的現象。

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在不違反人民政府強制要求的情況下,復工時間屬於用人單位自主決定事項,選擇靈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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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決定一些部門於2月17日復工,一些部門於2月10日復工,均屬用人單位在合法範圍內自由安排的範疇,若確因個人原因申請病事假的,應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審批決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在2020年2月7日聯合發佈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在其第二條第三款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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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願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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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與拒不復工的員工的勞動合同呢?

本人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結合上述人社部相關政策文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如下幾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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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有自己的企業規章制度,且該規章制度為勞動者所知悉。

老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對於一個企業甚至一個國家,都要有自己的規則,因為這是維護秩序的重中之重。

對於拒不復工的勞動者進行處罰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如規章制度有“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返崗的員工,企業可按照曠工處理,曠工X天,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等相關規定。

而且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即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為員工所知悉,如對員工進行了公示或者書面方式送達了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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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已履行了相應的通知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電話、短信、快遞等方式有效地將復工時間通知到每一位員工,並注意保留已通知的相應證據,避免個別員工以未收到復工通知和復工時間為由拒絕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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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者存在無正當合理理由拒不返崗、復工,經充分溝通後,仍拒絕不返崗、復工。

員工無理由或故意找藉口不返崗、復工的,那員工主觀上具有故意性,而有個別員工因需要防疫隔離或因確診、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而無法返工、復工的,那主觀上便不具有故意性,用人單位不得以該員工拒不返崗而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的溝通過程中,注意保留相應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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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單位應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相應的告知程序。

用人單位向員工發出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理由及相關依據告知該員工。

若無法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有效送達該員工,可進行登報公告。

另外,如用人單位有工會組織,還應告知工會,並徵得工會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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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對於企業還是個人而言,都是一場嚴峻的考驗,員工與企業應秉著相互體諒、相互理解的心態。

在特殊時期,我們誠摯地建議廣大企業,堅定發展信心,履行社會責任,重視保護員工權益,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攻克因疫情防控帶來的種種困難,審慎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另外我們也呼籲廣大職工,充分理解並配合企業的各項安排與舉措,與企業凝心聚力,同舟共濟,共渡難關。

我們要堅信沒有一個冬天不會過去,沒有一個春天不會到來,但願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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