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报晋中市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查处情况

山西省通报晋中市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查处情况

据山西省公安厅微信消息,2020年3月17日11时许,晋中市榆社县社城镇焦红寺村发生森林火情,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森林火灾。

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楼阳生书记、林武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迅速成立“3·17”火情前线指挥部。副省长贺天才、应急管理部火灾防止管理司司长彭小国等领导同志,以及晋中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深入一线指挥灭火救援工作。国家应急管理部专家组及内蒙古、吉林、甘肃三省专业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到晋支援。经过7天7夜的紧张扑救,3月24日早7时,榆社“3.17”森林火灾4个火场明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查明火灾原因,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同志亲自指挥调度,组织省、市、县公安机关迅速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根据连日来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物证查找、检验鉴定、侦查实验、气象观测等调查情况,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火灾原因,公安机关现已查明,确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起火点位于榆社县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犯罪嫌疑人杨某斌第二次燃放炮竹处(坐标:东经113°2′58″,北纬37°21′42″),起火原因系杨某斌燃放“双响炮”时不慎引燃周边枯草,由于风力太大扑救不及,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失控,引发森林火灾。

一、基本调查情况

(一)火情报警情况

3月17日11时30分,社城镇政府接到涉案人员张某华电话报称,焦红寺村山上发生火灾。12时10分,社城镇派出所接到镇党委书记电话通报后,立即会同榆社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正在救火的杨某斌、张某国、张某华、田某穹、杨某珍5名涉案人员控制,交由榆社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受理调查。3月21日,榆社县公安局以涉嫌失火犯罪立刑事案件侦查。

(二)涉案人员情况

犯罪嫌疑人杨某斌,男,43岁,农民,榆社县社城镇石会村人。

张某国,男,74岁,榆社县教育局退休职工,系杨某斌岳父。

张某华,男,39岁,榆社县东升小学教师,系张某国侄子。

田某穹,男,27岁,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人,系张某华妻弟。

杨某珍,男,64岁,农民,榆社县社城镇石会村人,系杨某斌叔叔。

(三)案件调查情况

3月21日至22日,经深入调查询问、走访核实,多方取证印证,及时发现张某国、杨某斌、张某华、田某穹在前期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况,并以此为突破口迅速查明事实真相。

经查,3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斌与张某华协商为张某国修建墓穴,并于当日下午一起在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东汇综合超市购买了白洋淀牌“双响炮”20发、满地红牌1000响鞭炮2挂,以及祭拜用的香火。3月17日上午7时许,张某华驾车载着杨某斌、张某国、田某穹从榆社县城出发,一同前往社城镇焦红寺村张某国拟建墓地处。途经社城镇石会村时,杨某斌又叫上其叔杨某珍同去帮忙。上午11时许,5人到达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按照农村乡俗,杨某斌先在山路边烧香祭拜,并燃放了一发“双响炮”,其余4人负责修整通往墓地的山路。之后,杨某斌独自走到墓地附近,又燃放了一发“双响炮”,导致周边枯草被引燃。杨某斌见状一边用手抓土灭火,一边呼喊其他人过来帮忙,但由于山中风大扑救不及,火势迅速蔓延并引燃了山上的灌木及油松。当时,因焦红寺村没有手机信号,张某华便与田某穹一起驾车去通知社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其余3人继续灭火。11时30分,张某华驾车行驶至水泽村时,才用田某穹的手机打通了社城镇政府电话,告知山上着火情况。之后,二人又返回现场参与灭火。

案发后,杨某斌见火势无法控制,担心被追究责任,便与岳父张某国协商由张某国顶替其承担失火责任。之后,张某国又说服张某华、田某穹帮忙隐瞒真相。张某华还使用微信杜撰了“张某国燃放炮竹引发火灾”的虚假内容,统一口径。在前期森林公安派出所调查时,4人按照事先约定,共同隐瞒了杨某斌燃放“双响炮”引发火灾的事实。

(四)现场勘查情况

起火现场主要位于榆社县社城镇焦红寺村东北方向的沙皮则地段,燃烧物主要为枯草、灌木及密集的油松林,整体呈蔓延燃烧的过火迹象。杨某斌现场指认的第二次燃放“双响炮”位置处在一东西走向的无名沟道内,过火痕迹显示火势自燃放点由东向西蔓延燃烧,两侧沟壁则分别向南向北蔓延燃烧,燃放点东侧及东南方向无过火燃烧痕迹。经对第一、二次燃放点及周边6个关键位置进行地毯式勘查、物证提取和检验分析,在1处燃放残留物和2枚“双响炮”残留壳体中,均检测出与现场未及燃放的9发“双响炮”相同的化学元素;2枚“双响炮”残留壳体的直径、颜色、材质与9发“双响炮”相同。

(五)侦查实验情况

经对同品牌、同型号的“双响炮”进行鸣放实验,清晰可见该“双响炮”在第一声炸响后,尾部会喷发火星,伴随着浓烟推动剩余炮竹急速腾空,在空中完成第二次炸响。

(六)视频监控分析情况

榆社县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系统距离焦红寺村最近的监控探头位于3.9公里外的漫天垴山顶,监测实时显示:3月17日11时30分,在东经113°2′53″,北纬37°21′43″发现火情,经查为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的经纬度。

二、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认定依据

(一)从案件调查看,杨某斌燃放炮竹不慎引发火灾的时间、地点、原因,与其本人供述和张某国、张某华、田某穹等人讲述情况,前后细节相互印证,并与技术侦查、走访核实情况相符。

(二)从起火时间看,结合杨某斌等人供述到达沙皮则的时间、张某华电话向社城镇政府报告火情时间、榆社县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显示发现火情时间,可以断定杨某斌燃放炮竹引燃周边枯草的时间在3月17日11时至11时30分之间,考虑到5人初期扑火所用时间和张某华驾车到水泽村的时间,确定起火时间为3月17日11时许。

(三)从现场勘查看,火场风向因山上地形复杂变道乱流,整体呈现蔓延过火燃烧迹象。杨某斌第二次燃放炮竹位置处于沟道内,风入沟道过火痕迹走向明显,并由燃放点向外围辐射蔓延,其东侧及东南方向无过火痕迹,说明起火点就在该位置附近。

(四)从侦查实验看,杨某斌燃放的“双响炮”在地面第一次炸响后会产生明火,具备引燃周边枯草的条件。

(五)从检验鉴定看,现场提取的燃放残留物和“双响炮”残留壳体的化学元素成分及壳体直径、颜色、材质,与杨某斌未及燃放的9发“双响炮”相同,说明现场确曾燃放过白洋淀牌“双响炮”。

(六)从局地气象数据看,榆社县气象局华于焦红寺村8公里处的曲礼村气象监测站数据显示,当天10至12时焦红寺村区域风向为西、西北,瞬时风速5.5-6.3米/秒,极大风速11.2米/秒,风级达六级,具备导致火势迅速蔓延的条件。

综上,榆社“3·17”森林火灾系一起因人为过失引发的森林火灾。起火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起火点位于榆社县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犯罪嫌疑人杨某斌第二次燃放炮竹处,起火原因系杨某斌燃放“双响炮”时不慎引燃周边枯草,由于风力太大扑救不及,迅速蔓延成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杨某斌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已涉嫌失火罪,于3月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张某国、张某华、田某穹因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办案,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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