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報晉中市榆社縣“3·17”森林火災案查處情況

山西省通報晉中市榆社縣“3·17”森林火災案查處情況

據山西省公安廳微信消息,2020年3月17日11時許,晉中市榆社縣社城鎮焦紅寺村發生森林火情,火勢迅速蔓延,造成森林火災。

火情發生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樓陽生書記、林武省長作出重要批示,迅速成立“3·17”火情前線指揮部。副省長賀天才、應急管理部火災防止管理司司長彭小國等領導同志,以及晉中黨委政府的領導同志,深入一線指揮滅火救援工作。國家應急管理部專家組及內蒙古、吉林、甘肅三省專業救援力量第一時間到晉支援。經過7天7夜的緊張撲救,3月24日早7時,榆社“3.17”森林火災4個火場明火全部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

為查明火災原因,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劉新雲同志親自指揮調度,組織省、市、縣公安機關迅速對火災原因進行調查。根據連日來調查詢問、現場勘查、物證查找、檢驗鑑定、偵查實驗、氣象觀測等調查情況,榆社縣“3·17”森林火災案火災原因,公安機關現已查明,確定起火時間為2020年3月17日上午11時許,起火點位於榆社縣焦紅寺村沙皮則地段犯罪嫌疑人楊某斌第二次燃放炮竹處(座標:東經113°2′58″,北緯37°21′42″),起火原因系楊某斌燃放“雙響炮”時不慎引燃周邊枯草,由於風力太大撲救不及,火借風勢迅速蔓延失控,引發森林火災。

一、基本調查情況

(一)火情報警情況

3月17日11時30分,社城鎮政府接到涉案人員張某華電話報稱,焦紅寺村山上發生火災。12時10分,社城鎮派出所接到鎮黨委書記電話通報後,立即會同榆社縣林業局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將正在救火的楊某斌、張某國、張某華、田某穹、楊某珍5名涉案人員控制,交由榆社縣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受理調查。3月21日,榆社縣公安局以涉嫌失火犯罪立刑事案件偵查。

(二)涉案人員情況

犯罪嫌疑人楊某斌,男,43歲,農民,榆社縣社城鎮石會村人。

張某國,男,74歲,榆社縣教育局退休職工,系楊某斌岳父。

張某華,男,39歲,榆社縣東昇小學教師,系張某國侄子。

田某穹,男,27歲,榆社縣箕城鎮東匯村人,系張某華妻弟。

楊某珍,男,64歲,農民,榆社縣社城鎮石會村人,系楊某斌叔叔。

(三)案件調查情況

3月21日至22日,經深入調查詢問、走訪核實,多方取證印證,及時發現張某國、楊某斌、張某華、田某穹在前期調查中提供虛假證言的情況,並以此為突破口迅速查明事實真相。

經查,3月16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斌與張某華協商為張某國修建墓穴,並於當日下午一起在榆社縣箕城鎮東匯村東匯綜合超市購買了白洋淀牌“雙響炮”20發、滿地紅牌1000響鞭炮2掛,以及祭拜用的香火。3月17日上午7時許,張某華駕車載著楊某斌、張某國、田某穹從榆社縣城出發,一同前往社城鎮焦紅寺村張某國擬建墓地處。途經社城鎮石會村時,楊某斌又叫上其叔楊某珍同去幫忙。上午11時許,5人到達焦紅寺村沙皮則地段。按照農村鄉俗,楊某斌先在山路邊燒香祭拜,並燃放了一發“雙響炮”,其餘4人負責修整通往墓地的山路。之後,楊某斌獨自走到墓地附近,又燃放了一發“雙響炮”,導致周邊枯草被引燃。楊某斌見狀一邊用手抓土滅火,一邊呼喊其他人過來幫忙,但由於山中風大撲救不及,火勢迅速蔓延並引燃了山上的灌木及油松。當時,因焦紅寺村沒有手機信號,張某華便與田某穹一起駕車去通知社城鎮政府工作人員,其餘3人繼續滅火。11時30分,張某華駕車行駛至水澤村時,才用田某穹的手機打通了社城鎮政府電話,告知山上著火情況。之後,二人又返回現場參與滅火。

案發後,楊某斌見火勢無法控制,擔心被追究責任,便與岳父張某國協商由張某國頂替其承擔失火責任。之後,張某國又說服張某華、田某穹幫忙隱瞞真相。張某華還使用微信杜撰了“張某國燃放炮竹引發火災”的虛假內容,統一口徑。在前期森林公安派出所調查時,4人按照事先約定,共同隱瞞了楊某斌燃放“雙響炮”引發火災的事實。

(四)現場勘查情況

起火現場主要位於榆社縣社城鎮焦紅寺村東北方向的沙皮則地段,燃燒物主要為枯草、灌木及密集的油松林,整體呈蔓延燃燒的過火跡象。楊某斌現場指認的第二次燃放“雙響炮”位置處在一東西走向的無名溝道內,過火痕跡顯示火勢自燃放點由東向西蔓延燃燒,兩側溝壁則分別向南向北蔓延燃燒,燃放點東側及東南方向無過火燃燒痕跡。經對第一、二次燃放點及周邊6個關鍵位置進行地毯式勘查、物證提取和檢驗分析,在1處燃放殘留物和2枚“雙響炮”殘留殼體中,均檢測出與現場未及燃放的9發“雙響炮”相同的化學元素;2枚“雙響炮”殘留殼體的直徑、顏色、材質與9發“雙響炮”相同。

(五)偵查實驗情況

經對同品牌、同型號的“雙響炮”進行鳴放實驗,清晰可見該“雙響炮”在第一聲炸響後,尾部會噴發火星,伴隨著濃煙推動剩餘炮竹急速騰空,在空中完成第二次炸響。

(六)視頻監控分析情況

榆社縣森林防火遠程監控系統距離焦紅寺村最近的監控探頭位於3.9公里外的漫天堖山頂,監測實時顯示:3月17日11時30分,在東經113°2′53″,北緯37°21′43″發現火情,經查為焦紅寺村沙皮則地段的經緯度。

二、起火時間、地點、原因認定依據

(一)從案件調查看,楊某斌燃放炮竹不慎引發火災的時間、地點、原因,與其本人供述和張某國、張某華、田某穹等人講述情況,前後細節相互印證,並與技術偵查、走訪核實情況相符。

(二)從起火時間看,結合楊某斌等人供述到達沙皮則的時間、張某華電話向社城鎮政府報告火情時間、榆社縣森林防火遠程監控系統實時監控顯示發現火情時間,可以斷定楊某斌燃放炮竹引燃周邊枯草的時間在3月17日11時至11時30分之間,考慮到5人初期撲火所用時間和張某華駕車到水澤村的時間,確定起火時間為3月17日11時許。

(三)從現場勘查看,火場風向因山上地形複雜變道亂流,整體呈現蔓延過火燃燒跡象。楊某斌第二次燃放炮竹位置處於溝道內,風入溝道過火痕跡走向明顯,並由燃放點向外圍輻射蔓延,其東側及東南方向無過火痕跡,說明起火點就在該位置附近。

(四)從偵查實驗看,楊某斌燃放的“雙響炮”在地面第一次炸響後會產生明火,具備引燃周邊枯草的條件。

(五)從檢驗鑑定看,現場提取的燃放殘留物和“雙響炮”殘留殼體的化學元素成分及殼體直徑、顏色、材質,與楊某斌未及燃放的9發“雙響炮”相同,說明現場確曾燃放過白洋淀牌“雙響炮”。

(六)從局地氣象數據看,榆社縣氣象局華於焦紅寺村8公里處的曲禮村氣象監測站數據顯示,當天10至12時焦紅寺村區域風向為西、西北,瞬時風速5.5-6.3米/秒,極大風速11.2米/秒,風級達六級,具備導致火勢迅速蔓延的條件。

綜上,榆社“3·17”森林火災系一起因人為過失引發的森林火災。起火時間為2020年3月17日上午11時許,起火點位於榆社縣焦紅寺村沙皮則地段犯罪嫌疑人楊某斌第二次燃放炮竹處,起火原因系楊某斌燃放“雙響炮”時不慎引燃周邊枯草,由於風力太大撲救不及,迅速蔓延成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楊某斌因過失引發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已涉嫌失火罪,於3月22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張某國、張某華、田某穹因提供虛假證言、干擾辦案,被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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