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因疫情少上3個月課仍收全年費用,合理嗎?

幼兒園因疫情少上3個月課仍收全年費用,合理嗎?

陝西檢察

03-30


女兒所在的幼兒園因為疫情期間一直沒有開課。今天班主任老師微信群通知我們要交2020年全年的保育費,說不會因為少上3個月的課就有所減免。請問這樣收費合法嗎?


河南正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亞東: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對在幼兒園住宿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第五條:“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及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規定,不論是公辦幼兒園還是民辦幼兒園,都是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的(又稱為保教費、保育費),但是因為我國每個省市的發展水平不一樣,因此,每個省市的保育費的收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退費也是不一樣的,具體的收費標準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


2、由於疫情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因本次疫情影響,包含幼兒園在內的學校均延遲開學,很多學生家長提出因疫情影響導致孩子沒有在幼兒園上學是否需要退費的問題。目前主流的意見為幼兒園應當根據學生在幼兒園的天數計算保育費等費用,對於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


例如:天津市2018年在《天津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一條的規定:1、幼兒因故退園、轉園的,累計出勤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應當退還當月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的二分之一;2、累計出勤天數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3、當月全部缺勤的,退還當月全部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4、幼兒在園期間伙食費按實際缺勤天數退還。


青島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2020年2月15日下發《關於貫徹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在通知中規定幼兒園應當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收取。兒童在園天數按照法定工作日計算。對於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因兒童入園後退(轉)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退,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按保教費、住宿費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數,下同)的,按保教費、住宿費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費。兒童在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不來園的,不退費。因公共衛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幼兒園暫時停園(班)的,幼兒園應當按暫時停園(班)的實際天數退費。伙食費按兒童當月未進餐的天數計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政府2020年2月26日在“12345政府服務直通車”對《幼兒園疫情期間可否退費》進行回覆稱“疫情期間不允許提前開學及收取學費……如果家長要求返還學費,將全額無條件返還”。


3、對於你諮詢的幼兒園班主任老師稱“不會因為少上三個月的課就有所減免(保育費)”是否違法,需要結合你們當地省級政府和你們當地教育部門的具體規定,你可以就幼兒園要求全部繳納保育費的問題通過電話或者網上留言的方式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詢問當地對幼兒園退費是如何規定的。如果當地有明文規定應當退還保育費,而幼兒園拒不退還,可以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投訴,由教育部門責令單位退還相應的保育費。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檢察院檢察官陳從廣:


問題中提到的保育費,即保教費,是指幼兒園向幼兒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費用。幼兒園保育費的收取應按照當地教育部門有關幼兒園的收費標準執行。


關於疫情期間,幼兒園延遲開學是否可以減免延遲期間保育費的問題,應根據當地的相關政策執行,具體可以諮詢當地教育部門。


例如,根據《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幼兒園保教費按月計退。因幼兒園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因此,按照江蘇省的政策,因疫情延遲開學期間,幼兒園不應收取保育費。


對於本次因疫情而延遲幼兒園開園期間的保育費收取,部分地區已經出臺政策明確,幼兒園一律不得收取開園前的保教費及其它費用。


幼兒園的收費標準由各地政府制定,各地政策可能存在差異。幼兒園需嚴格落實當地政策規定,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不得自行亂收費。


建議具體可以諮詢當地教育部門相關政策,如對幼兒園收費有疑義,可向幼兒園或當地教育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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