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過程中廢標的情形


投標過程中廢標的情形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廢標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以聯合體形式參加資格預審並獲通過的,聯合體組成發生變化且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徵得招標人書面同意的,或者組成變化後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的;

2、投標文件(投標書)無投標人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3、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4、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5、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6、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有瑕疵的;

7、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8、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9、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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