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愛鳥周”,壽寧檢察與您一起學習愛鳥護鳥法律知識

你知道嗎?

2020年3月25日至31日是福建省第三十八屆“愛鳥周”,主題是“同心呵護鳥類,共建美好家園”。

福建“愛鳥周”,壽寧檢察與您一起學習愛鳥護鳥法律知識

今天,壽檢小編要帶你們一起了解一些鳥類常識及護鳥法律法規。

根據資料顯示,我省地處東亞-澳大利亞候鳥遷徙通道,鳥類資源豐富,種類繁多,每年有大量候鳥在我省繁殖、越冬和遷徙停歇,已記錄到的鳥類超過557種。其中有國家一級保護鳥類12種,國家二級保護鳥類83種,省重點保護鳥類6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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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肩雕——國家一級保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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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不是已經開始好奇:我們壽寧縣域內有什麼鳥類呢?我們比較熟悉的,耳熟能詳的主要有鴛鴦、貓頭鷹、家燕、喜鵲、地雞(長尾雉)、老鷹,當然還有烏鴉、麻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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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別稱鴞、梟)

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鴛鴦

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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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鵲

福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家燕

福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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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類是生態系統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維持生態平衡上起著重要作用。但由於我們人類的活動,甚至因某一部分人的口腹之慾,已經給鳥類的生存繁衍造成極大威脅,同時也威脅著人類自身的公共衛生安全。

和其他野生動物一樣,保護鳥類資源,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需要我們大家共同行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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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以及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為保護鳥類等野生動物提供了更加嚴格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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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及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亂捕濫獵、非法交易鳥類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活動的

主要法律依據,也是廣大群眾與破壞鳥類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鬥爭的法律武器:


1


《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是林業、市場監管、森林公安等部門執法的主要根據。

(1)行為人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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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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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法》是保護鳥類等野生動物最嚴厲的法律。下列這些破壞鳥類資源的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一經發現,將被判處刑罰:

❶ 非法捕抓、殺害一般鳥類行為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抓、殺害一般鳥類,破壞鳥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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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鳥類行為

對明知是貓頭鷹、鴛鴦、長尾雉等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物種進行非法獵捕、殺害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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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鳥類等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行為

未經批准以營利、自用、食用等為目的購買、以出賣、營利為目的加工利用以及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運送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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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非法收購、經營一般鳥類行為

違反國家規定,開辦交易場所、加工食品出售等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鳥類及其製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捕抓的鳥類等野生動物而購買,數量達到五十隻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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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織密野生動物保護網,切斷野生動物可能的傳染源,這是檢察機關的責任和義務。壽寧檢察在此呼籲廣大民眾積極行動起來,保護鳥類等野生動物,自覺摒棄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防範公共衛生安全,發現非法獵捕、販賣、運輸野生動物等行為的,及時向公安、林業等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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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葉樹平



製作:陳夢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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