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十個亮點

2020年5月1日,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將正式施行。為了方便大家學習交流,筆者整理了新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十個亮點,供朋友們學習交流。


新版《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十個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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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己不利的事實不做表態,可視為自認

《證據規則》第4條“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並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2】完善代理人自認情形,代理人風險增加

《證據規則》第5條“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3】明確了虛假鑑定的懲戒措施

《證據規則》第33條“鑑定開始之前,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鑑定人簽署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載明鑑定人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鑑定,保證出庭作證,如作虛假鑑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鑑定費用,並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4】明確了鑑定應限期完成

《證據規則》第35條“鑑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鑑定,並提交鑑定書。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鑑定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另行委託鑑定人進行鑑定。人民法院准許的,原鑑定人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5】明確了控制書證的範圍

《證據規則》第47條“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一)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二)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製作的書證;(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者存在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後不得公開質證。”

【6】質證形式更加豐富

《證據規則》第60條“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當事人要求以書面方式發表質證意見,人民法院在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准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質證意見送交對方當事人。”

【7】當事人虛假陳述應予處罰

《證據規則》第63條“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8】證人原則上應出庭作證,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其證言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證據規則》第68條“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9】鑑定人應出庭

鑑定人出庭系其法定義務。《證據規則》第81條 “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對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人予以處罰。當事人要求退還鑑定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鑑定人退還;拒不退還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當事人因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0】明確了電子數據審查標準

本次新規明確了判斷標準,《證據規則》第93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94條“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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