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焚書”絕非獨斷,而是循例兼聽的合理之舉

秦滅六國是我國政治史上空前之鉅變,政制由分割之封建而歸於統一之郡縣,政體則由貴族之分權而改為君主之專制。這是一個開宗立範的偉大王朝。毫無疑問,這其中,秦始皇居功至偉。但是,由於“焚書坑儒”,秦始皇卻背上了千古罵名。

偉大領袖毛主席曾經為秦始皇翻過案,其詩云:“勸君少罵秦始皇,焚坑事業要商量。祖龍魂死秦猶在,孔學名高實秕糠。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讀唐人封建論,莫從子厚返文王。”

秦始皇“焚書”絕非獨斷,而是循例兼聽的合理之舉

其中,“百代都行秦政法”,這是對秦開宗立範的最大肯定。毛主席為什麼要說“焚坑事業要商量”呢?我們先不談主席寫作這首七律的背景,而從歷史事實瞭解秦始皇“焚書”的背景和來龍去脈。我們會發現,“焚書”絕非心血來潮、朝綱獨斷之舉,而是經過徵求意見、且效法祖宗先例的慎重行動。

公元前213年,在咸陽宮的盛大宴會上,僕射周青臣同博士淳于越在是否實行分封問題上,於秦始皇面前進行了一場辯論。主張進行分封的淳于越說:“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史記.秦始皇本紀》)當時,秦始皇並沒有就此事表態,而是“下其議”於丞相李斯(即批轉給李斯提出意見),李斯為此上書論述了當時意識形態領域的形勢,指出在天下一統的歷史條件下,儒家之流的學者“道古以害今”“惑亂黔首”,蠱惑人心,於新制度的鞏固和君權的加強,極為不利,於是李斯提出了他的焚詩書百家語的”以吏為師“的焚書法令。上書中”臣請史官非《秦紀》皆燒之“以下的一大段文字,即《焚書令》的全部內容。

秦始皇看過李斯的上書後,批准了,並下令在全國實行。這就是人類歷史上所罕見的《焚書令》制定的歷史背及其頒佈的經過。《焚書令》在秦國的施行,人類文化思想史上的一場空前的浩劫便隨之發生了。

秦始皇“焚書”絕非獨斷,而是循例兼聽的合理之舉

以上事實表明,”焚書令“的始作俑者是李斯。然而,事實上,秦人焚書並非始於李斯。

早在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任用商鞅變法時就有過”燔詩書而明法令“的舉措。其事見於《韓非子》,但語焉不詳。從《商君書》所反映的情況來看,“燔詩書”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六蝨勝其政“的問題。什麼是”六蝨“?按商鞅的說法即禮樂、詩書、修善、孝悌、誠信、貞廉、仁義、非兵、羞戰等。商鞅把這些視為”六蝨”,把以詩書禮樂為代表的儒家學說比喻為有害於國家的“寄生蟲”。

商鞅認為國”無六蝨必強“”有六蝨必弱“。他還進一步闡述道:”國以六蝨授官,則治煩言生“,導致”君之治,不勝其臣;官之治,不勝其民,此謂六蝨勝其政”的後果。他的結論是”好用六蝨者必亡“。商鞅指出以詩書禮樂為代表的儒家政治學說及其倫理道德觀念是推行富國強兵、以法治國的大敵,將導致君不能治其臣、官不能治其民的嚴重後果,而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把那些誤國誤民的“詩書”通通付之於炬。

秦始皇拍板作出”焚書令“的決策應該不難,因為有祖宗先例擺在那裡;秦孝公畢竟是一代雄主,秦的真正崛起始此人;秦始皇效法孝公決策也屬情理之中。因此,我們完成可以說,焚書令只不過是秦孝公和商鞅變法中”燔詩書而明法令“政策的繼續,是當時特定歷史條件下為維護新的社會制度而在意識形態領域所採取的一種極端措施。我們今天說那是一場”浩劫“,其實是後人的心境罷了。如果我們設身處地想一想,秦滅六國,開宗立範,在意識形態領域新舊兩種思想的鬥爭是何等激烈!儒生們所宣揚的儒家學說,意在以古非今,對於推行法治建設、鞏固新政權、新制度是多麼的不利!為社會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並鞏固這一改革的成果,實現意識形態領域內的專制,這也許就是商鞅和秦始皇焚書的真正目的所在。

對焚書這個事,西漢以來的統治者和文人多有抨擊。其實,在西漢之後中央集權制度已完全確立的歷史條件下,統治階級當然可以利用儒家學說為鞏固自已的統治服務,不必再擔心六國舊貴族的殘餘勢力分裂和破壞。西漢以來抨擊始皇帝焚書,只不過是為藉此給自已的所謂“德政”貼金罷了,秦王朝剛剛建立時的形勢和歷史條件,與漢武帝獨尊儒術時的情形是完全不同的。

秦始皇“焚書”絕非獨斷,而是循例兼聽的合理之舉

至於“坑儒”,這個責任應完全由秦始皇負責。此事發生在焚書之後的第二年。坑儒事件發生的導因,據記載是秦始皇欲求長生不老之藥,其間受到徐市、盧生、侯生等人的誑騙。秦始皇發覺自已被愚弄盧生、侯生等人的誑騙。秦始皇發覺自已被愚弄後,令御史捕捉在咸陽的諸儒生進行審問。壓力之力,諸儒生互相告發,乃至於相互構陷,受牽連者多人。秦始皇將其中的460多人活埋於咸陽。

坑儒事件的確殘暴。但徐市、盧生、侯生等人對秦始皇的愚弄,無疑是有其政治上的目的,反映出儒生對焚書政策的一種反抗。秦皇始認為這些人"為妖言以惑黔首",所以非殺不可。這樣看來,坑儒事件作為焚書令的合乎邏輯的發展,發生在秦王朝立國之初,並非不可理解。法家思想是秦政的礎石,秦的最高統治集團信奉”以吏為師“”以法為教“,儒家在他們的眼中只不過是些對國家有害無益的社會寄生蟲,焚書坑儒乃是順理成章的事。

雖然歷史不能假說,但我們可以反思。秦的統治集團是否還有其它辦法避免焚書坑儒這樣的極端措施呢?換言之,秦王朝為什麼不利用儒家學說(或者其中的某些觀點)來為自已服務呢?畢竟,以暴力手段解決意識形態領域的問題絕非政權和人民之幸。

秦始皇“焚書”絕非獨斷,而是循例兼聽的合理之舉

事實上,秦王朝曾經有過這樣的機會。秦國丞相呂不韋主持編寫的《呂氏春秋》一書,吸取了各家學說,帶有“雜家”的色彩,實為維護新生勢力和專制制度而創立的新思想體系。但呂不韋的這項工作因他的被罷身死而中止了。加之始皇與呂不韋之間的恩怨,秦國的最高統治集團也絕不可能把《呂氏春秋》的觀點奉為自已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思想,歷史的機遇就這樣錯失了。

那麼,毛主席為什麼要在前述七律中充分肯定秦始皇呢?這與毛主席一貫提倡“社會要向前發展、反對倒退”密切相關;當然,這也是當年政治形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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