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只知道催繳物業費,對自己份內的事不好好做?有什麼好辦法?

知名看淡


講通俗一點就是業主花錢買服務,物業靠服務來掙錢。雙方各自都不能太“貪"追求利益最大化。以本地做得比較好的小區模式為藍本求同存異和諧共存…


土土山人


業主個人怎麼說,怎麼看待物業,怎麼評價物業,都並能真實的反映物業的工作現狀。因為物業服務的是全體業主,多數業主即使形成的決議也要符合法律法規,.如有人為對小區的共有設施進行人為的打砸破壞,把維修費用推給物業,物業不修就以此說物業不作為,對物業就不公平,依規定維修費用就應有當事人負責。這類現象或輕或重,不同程度的存在。即使多數人認為物業應出資修理,也並一定符合法律,對與錯,應由法律為標準。物業是不是好好的做工作,要靠檢查,考核。要依合同規定,要依市政府制定的服務標準為標尺進行檢驗。脫離合同,脫離標準的考核,你的結論是那裡來的,為什麼有那麼多的網絡媒體熱衷炒做,物業與業主的矛盾,以業主的個人觀點大肆宣傳,不利於化解物業與業主的矛盾,xx幫幫團,小x幫你辦等欄目,為了提高收視率,為不交費的業主辨解,不利於解決物業與業主的矛盾。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要靠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和城管執法,物業管理等部門共同參加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在聯席會議協商不成的,調解不成的也可以申請伸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希望社會各界都支持依法依法解決業主與物業的矛盾糾紛了。不要把個別業主的觀點當做廣大業主的要求來伸張了。不要把自己當成主管單位介入小區事務了,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部門(以下統稱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口人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城管執法,房地產開發,財政,民政,價格,公安,城鄉規劃,市政公用,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講道理的小老頭


現階段沒有什麼好辦法。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合同關係,理論上說,雙方地位平等,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而且,業主作為小區的“主人”,作為甲方,理應處於主導地位;就是說,業主方可以選擇這個物業公司,也可以選擇那個物業公司。《物權法》頒佈後,進一步強調了業主的“主人翁”權利,對於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公司,業主大會可以依法進行更換。


然而從實際中看,業主一方几乎處於“被動挨打”的地位,相關權利幾乎無從行使,嚴重缺乏可操作性。

也許你所描述的“物業只知道催繳物業費,對自己份內的事不好好做”,只是你個人的主觀感受

即便這是你小區業主的共識,又能怎麼去做呢?

一、拒繳物業費。

物業公司可以依據《物業管理條例》,依法追繳;你當然可以進行應訴,提出各類抗辯理由;

但實踐中的物業公司起訴業主催索物業費的案件,幾乎全以業主一方敗訴告終,其中的原因非常複雜,這裡不去贅述了。


二、投訴到相關行政部門。

行業主管部門或許在經實地調查後,責令物業公司整改;但這只是治標不治本,不用多久又會迴歸原樣,甚至變本加厲。

在國務院取消物業公司資質管理之後,相關的所謂“物業行業信用評價體系”,能否真正發揮作用,能否切實淨化行業環境,督促物業公司嚴格履行合同,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這是個問號。


三、依法更換物業公司。

這個辦法最為行之有效,但也最難有效行使。因為首要前提是你小區成立了業主大會並選出了業委會,否則無從談起。

縱觀全國各地,即便發達地區,業委會的組建率也僅在10—30%之間徘徊。

沒有業委會這個機構,就難以建立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乃至其他行政部門的有效橫向聯繫,維護業主方的合法權益就是一句空話。


綜上,真正實現業主自治自管的權利,這條路曲折而漫長。


海風116067626


很簡單,成立業主委員會,罷免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直接履行物管事務,收支賬目掛榜公佈。


成都硬漢


一個小區居住的人很多,不管物業怎麼做都會引起小部分業主的不滿,如果是涉及到了大部分業主利益問題,還是應該召開業主大會跟物業深入溝通並說明情況,希望物業能改進,這是雙方制約對方的關係。

小區物業不做肯定不對,做多了也不一定是好事。小區物業究竟該做哪些事業主對物業管理有許多誤區:有的把物業公司當成產權單位,有的把物業公司當成房地產開發商,有的把物業公司當成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有的把物業公司當成相關的運營商。這些錯誤的觀念,導致許多業主把與住房相關的責任都推到物業公司身上,把物業當成“筐”,凡與住房有關的事都往裡裝,並常常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好像啞巴吃這些事是業主自己的事 。

家裡的門窗框、門窗把手壞了,水閥、水龍頭壞了,開關壞了等等,這些分戶以內的業主自用部分,維修也好,更換也好,都是業主自己的事,不是物業公司的事。過去,房屋的所有權是政府或產權單位,這些事都該政府或產權單位管,現在房屋的所有權是業主,所有權內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都該業主自己管。這些事也可以委託物業公司,但不屬於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範圍,而屬於有償服務範圍。另外,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選聘或解聘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委託服務合同、制定管理規約等,這些也都是全體業主的事。


花花艷


在想搞清楚這個問題前,我覺得首先應該搞清楚什麼是物業費?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不知樓主提到的分內的事具體是哪些事?物業管理中比較常見的業主和物業的矛盾,大多集中在諸如家中被盜,房屋漏水,家中被淹,服務問題,清潔問題等。對於以上的問題,如業主能提供確實做的不到位,或者依據合同條款未履行的則是物業的問題,舉個比方,比如家中被盜,如果物業安保員正常履行了登記,值班等職責,那麼根據以往案例,法院一般會判定物業無責或者很小的責任(可以百度搜索案例)。所以綜上,物業公司和業主其實就是基於合同法下互相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而已。物業費中大部分支出在人工,水電氣等能耗,設施設備維修,更換維護,保養等等支出,最常見的大頭是人工成本和電梯的電費。因為物業涉及到千家萬戶,所以屬於比較常見聽到各種互相傷害或者爭執的聲音。但也有很多業主和物業公司非常融洽的案例也舉不勝舉,所以,如果不是雙方其中的一方特別惡劣,互相多一些理解和寬容,心中有愛,愛自會來[祈禱][祈禱][祈禱]


俺是俗人126


本人是小區業委會主任。對於這些相類似的、極為籠統的問題,本人是有一些反感的。

比如說此提問:物業只知道催繳物業費,對自己份內的事不好好做?

那麼我就要問了:物業的份內事是哪些呢?不好好做的標準是什麼呢?由誰來認定是不好好做呢?究竟是哪些份內事沒有好好做呢?什麼才叫好好做呢?

一個小區的物業服務的評價,本人認為是不能由個體的業主,採取情緒化的方式來評判的。如今很多小區就存在這個問題,少數個體的業主,以過高的要求,或者說是以自己想像中的要求,來對物業提出要滿足自己的願望。如果滿足不了,那就是服務不到位。

其實物業公司與業主的服務要求,需要做哪些事,都是寫在合同裡的。但是這裡又有人說了:我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過合同,因此我不滿意。

其實這個是耍賴的說法。

一是物業公司是不可能一個小區裡的個體的業主簽訂服務合同的,只能與集體或者說業主委員會來簽訂,因為物業公司主要的是管理小區裡的公共部分,而這個公共部分,是小區裡的任何一個個體都沒有權力來決定的,必須是由小區裡的多數人來共同決定。

至於說到有什麼辦法,當然有了,你就號召組織小區裡的多數業主,讓多數人認同你的觀點和要求,對物業公司提出按這些要求去做就行了。


銳眼說小區


中國的物業費是要催的,雖然不是大多數的人都不想交物業費。隨著社會發展欠繳物業費越來越少了。但是還是有少部分現象。作為物業公司發佈收費通知是必需的,超過繳費期可以在業主戶門上張貼《催費通知》並注意拍照留念。過了一年律師函貼門上或者ems快遞。。最後法院傳票。。。



房價城市圈


我所經歷的和你一樣,19年夏天的時候,業主委員會在小區內進行投票,準備通過業主表決的形式更換物業公司,就在大家都以為有了希望的時候,物業把業主委員會搞定了,事情也就不了了之。現在看,還是我們的物業管理制度需要改善,對於物業公司的管理和介入不夠,只有從法律層面上完善,才可能根本解決問題。


群山之外123


物業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經營物業管理業務的企業型經濟實體,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它屬於服務性企業,它與業主或使用人之間是平等的主體關係,它接受業主的委託,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特定區域內的物業實行專業化管理並獲得相應報酬。

在業主入住後,物業公司伴隨業主長久的日常生活,是小區居住安全舒適的保障。

而關於物業管理糾紛,應該算得上是房地產糾紛中最多的,君不見,鄭州樓市中關於物業的吐槽多如牛毛,從收費到服務,從環境到設施……幾乎就沒有不被吐槽的地方。不過,這些吐槽總結起來就六個字:只拿錢,不辦事。

如果對物業不滿意,業主們可以聯合起來,召開業主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向物業公司提出相關訴求,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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