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山東證監局對公司 及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決定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363 證券簡稱:隆基機械 公告編號:2020-008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證監局”)2020年3月27日印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14號)(以下簡稱“《監管措施決定書》”),現將《監管措施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劉玉里:

經查,2010年2月,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的《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關於隆基集團有限公司改制後的股東信息,與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不一致。公司時任董事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高級管理人員劉玉里參與了該事項。

公司及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劉玉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上述警示函後高度重視,今後公司將進一步加強法人治理、提升規範運作水平,同時加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特此公告

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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