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燒“自家”房屋涉嫌犯罪?

賀某某因為感情不和與丈夫楊某爭吵住回孃家,而男方一直未前往看望,所以心生怨恨用汽油點燃了“自家”雜屋。所幸的是,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賀某某與楊某系夫妻關係,兩人因感情不合,賀某某一直居住在孃家。2019年9月7日,賀某某為報復楊某,在沅江市新灣鎮購買了一瓶汽油,回到孃家後把汽油灌入一個500毫升的礦泉水瓶中。隨後,賀某某來到楊某家中,趁其婆婆張某不在,將汽油倒在停靠於雜屋間的海馬牌轎車上,並用打火機點燃汽油,熊熊大火將汽車及雜屋間屋頂和門窗燒燬。後經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賀某某診斷為抑鬱症(緩解期),實施危害行為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沅江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燒燬的雜屋及汽車系賀某某和楊某結婚之前賀某某公公婆婆及楊某的財產,賀某某雖然對這些財產有居住權和使用權,但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轉變成共同財產。案發後,被告人賀某某賠償了被害人張某、楊某某及楊某的經濟損失共計2萬元,並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沅江法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以放火的方式燒燬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俗話說的好,“家和萬事興”,家人間更應彼此寬容和理解,切莫意氣用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