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屬不屬於“不可抗力”?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屬不屬於“不可抗力”?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實這一解釋是有先例可循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發佈的《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將“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不可抗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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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可抗力”?

鑑於民法典仍未生效,從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來看,第180條規定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也做出類似的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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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於“不可抗力”?

要構成不可抗力,上述的“三不”缺一不可:所謂不能預見,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於事件的發生無法預見;不能避免,是指當事人即便預見了也無法阻止這一事件的發生;不能克服

,指的是對於已經發生的事件,當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消除或減弱該事件的負面影響。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我們一般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地震、颱風和洪水這樣的自然災害,或者戰爭、騷亂等社會事件,還包括一些徵收、徵用等政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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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適用範圍有多大?


01. 法定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由於“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合同全部無法履行、合同部分無法履行、合同無法如期履行等情況,當事人可以據此主張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這一點在我國《民法總則》和《合同法》中都有所規定:


《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 法定解除合同事由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還是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如果“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94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 訴訟時效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對於《民法總則》第194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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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並非在疫情期間所有受政府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的合同,都可以主張為“不可抗力”。對於此次疫情對履行合同造成的影響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應該具體甄別,如果合同是在疫情爆發前簽訂,當事人沒有延遲履行的情況,並且因為“封城”、“封路”、“隔離”或者政府為控制疫情發佈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原因,造成在疫情期間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則屬於不可抗力。


疫情當前,雖然是特殊時期,大家也要依法保障自身權利,只有萬眾一心早日完成這場“戰疫”,才能將總的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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