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明知自己有艾滋病故意被“撿屍”而導致他人感染如何定性?

女孩明知自己有艾滋病故意被“撿屍”而導致他人感染如何定性?

01【導語】

撿屍,是酒吧裡的行話,主要是指一些人在酒吧裡面或者酒吧附近蹲守,撿拾醉酒不省人事(像屍體)、半醉不醉的女性帶去開房,在女性意識不清或沒有反抗能力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一般而言,撿屍會觸犯強姦罪。今天我們來看一個跟撿屍有關的案例。

女孩明知自己有艾滋病故意被“撿屍”而導致他人感染如何定性?

02【案例】

小美曾經喝醉酒在酒吧門口被人撿屍,後檢查發現自己患上艾滋病,由此對那些撿屍者產生憎恨。小美為了報復那些撿屍者,故意去酒吧喝醉酒等被人撿屍,想以此方式向撿屍者傳染艾滋病病毒。一天晚上,小美喝得不省人事,被小強撿屍。小強果然中招,被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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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問題】

1. 怎麼評價小美的行為?

2. 怎麼評價小強的行為?

04【分析】

第一,小美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艾滋病,眾所周知,目前來說既無有效疫苗預防,也無特效藥物治癒,會死人的。我們知道,艾滋病是可以通過性行為來傳染的。在本案中,小美雖然也是一個被害者,但其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而把自己灌醉,等著被他人撿屍,藉此方式傳染艾滋病以報復那些撿屍者,同樣會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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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些時候,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定性有兩種觀點:

  • 一種觀點認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其理由在於:艾滋病屬於不治之症,如果故意傳染給他人,雖然不會立即致死感染者死亡,但是死亡卻是遲早的事情,這等於變相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利,無異於故意殺人。

  • 一種觀點認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其理由在於: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是不同的概念。從醫學角度來講,人不會死於艾滋病,而是死於與艾滋病相關的疾病。感染艾滋病並不必然導致死亡,雖然目前還沒有根治艾滋病的特效藥物,但普通的艾滋病感染者終身服藥能活到正常人的平均壽命。正是基於此,此種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並不是故意殺人,但這種行為肯定會使他人身體遭受折磨,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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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支持者,法律適用混亂,兩高在2017年7月25日出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明確規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重傷)定罪處罰,量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小美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而把自己灌醉,等著被他人撿屍,藉此方式傳染艾滋病以報復那些撿屍者,雖然這有可能不會導致他人感染艾滋病毒,但也可能導致他人感染,主觀上至少是放任的故意,而且確實導致小強感染,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小美所針對的人雖然是不確定的,但被傷害的人只是小強,故不會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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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小強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前面提到,一般而言,撿屍觸犯強姦罪。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但是,小強的行為卻不構成強姦罪。

  • 小強的行為並未違背小美意願

小美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而把自己灌醉,是等著被他人撿屍,進一步來說是等著被撿屍者“強姦”,撿屍者“強姦”小美並未違背小美意願。行為人違背婦女意願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不是強姦行為。

  • 小強的行為屬於法律認識錯誤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或者對有關客觀事實存在的不正確認識,這會影響罪與非罪。再次不談認識錯誤的細分。只說其中一種法律認識錯誤——誤無罪為有罪,是無罪。小強的“強姦”行為即這種法律認識錯誤,其誤認為構成了犯罪,但是依照法律並不構成犯罪,故小強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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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啟示】

目前,女孩因為喝醉酒被撿屍的現象屢見不鮮,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女孩子們不注重保護自己,給撿屍者留下機會。一方面,我們要通過法律嚴懲撿屍這種犯罪行為;另外一方面,也提醒喜歡泡吧或者夜生活的女孩們,不要單獨出去喝酒,喝酒前要確保有信得過的朋友將自己安全送回家,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貪杯而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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