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青島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等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二次會議

表決通過《青島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等

宋遠方主持並講話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3月31日上午在八大關會議廳舉行。會議傳達了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精神,表決通過了《青島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有關決議、決定和人事任免案等。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青島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等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宋遠方主持第一次和第二次全體會議並講話。副主任張錫君、鄒川寧、張大勇、劉聖珍,秘書長楊鵬鳴和32名委員出席會議。

第一次全體會議傳達了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精神,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青島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審議結果的報告、市政府關於青島市2020年第2批新增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分配方案的報告。

宋遠方、副市長耿濤、市中級法院院長李方民分別就有關人事任免案作了說明。

擬任命人員與組成人員見面,並作供職發言。

第一次全體會議後,會議分組審議了有關事項。

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青島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青島市2020年第2批新增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分配方案的決議,表決通過了有關辭職事項和人事任免案等。

宋遠方向新任命人員頒發任命書,並舉行了向憲法宣誓儀式。

宋遠方指出,要進一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的有關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在積極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同時,充分發揮人大職能作用,找準工作切入點著力點,更好地服務全市工作大局,在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中彰顯人大作為。

宋遠方強調,要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決策部署,準確把握青島發展大勢,強化擔當,主動作為,尤其是圍繞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上合示範區、山東自貿區青島片區等一系列國家戰略和市委專項任務,依法履行立法、監督等各項職權,為全市經濟社會持續高質量發展履職盡責、貢獻力量。

會議表決通過的法規,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按法定程序公佈實施。

副市長薛慶國、市檢察院檢察長李建新,市監委、青島海事法院、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各部門以及市直相關部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青島有“法”可依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青島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

3月31日上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舉行,會議表決通過《青島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按法定程序公佈實施。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開發建設運營

《條例》的制定旨在加強地下空間管理,促進地下空間資源合理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

《條例》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式地下空間和單建式地下空間。其中,結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結合地表建築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保護資源、保障安全、公共利益優先、地下與地上相協調的原則。《條例》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的職責。還明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空間普查、地質調查、規劃編制、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建設運行維護等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條例》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開發建設和運營管理地下空間。

地下空間優先安排公共設施

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做好規劃是第一要務。

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涉及地下空間的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設施、交通設施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相銜接。《條例》規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空間開發戰略、規劃目標、平面佈局及空間管制、豎向分層劃分、重點地區建設範圍、地下地上空間一體化安排、開發步驟等內容,並就資源保護、人民防空、環境保護、安全保障等方面做出要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對近岸海域下的空間開發利用做出統籌安排,合理確定海域下空間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預留建設條件。

《條例》明確,地下空間應當優先安排市政、交通、公共服務等設施,滿足人民防空、防災減災需要。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遵循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相關空間連通的原則,合理安排不同豎向分層的建設項目,明確不同層次、不同項目之間的連通規則。深層地下空間應當作為遠期開發資源加以保護,並預留開發利用條件。

禁止擅自進行地下空間建設

在地下空間建設上,《條例》明確,地下空間建設應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和建設用地使用審批手續,並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禁止擅自進行地下空間建設。

結建式地下空間建設應當隨地上建設一併辦理規劃許可、建設用地使用審批手續。

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 可以採用劃撥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除劃撥外,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通過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條例》還列舉了三種情形下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包括:(一)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開發其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地下空間;(二)附著於市政設施、交通設施等公益性項目且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地下建設項目;(三)其他依法可以協議出讓的情形。

此外,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或者連接已設定產權用地建設的地下公共連通通道,屬於非營利性的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公共連通通道配建的經營性建築不超過通道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二十的,可以按照公共連通通道用途採取協議方式出讓。

擅自改變用途最高罰10萬元

《條例》明確,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建(構)築物的權屬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地下公共停車場、公共連通通道等設施,不得進行分割登記。

對於違反《條例》的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地下工程建設的,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擅自改動地下空間房屋建築結構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改變地下建(構)築物使用性質或者用途的,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青島市2020年第2批新增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分配方案的決議

(2020年3月3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審議了市政府《關於青島市2020年第2批新增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分配方案的報告》,審查了青島市2020年第2批新增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分配方案。會議決定批准青島市2020年第2批新增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分配方案。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號)

市北區選舉的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邊祥慧已調離青島, 根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其市人大代表資格自行終止。黃島區選舉的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路玉軍因工作變動,提出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黃島區人大常委會表決接受了其辭職請求,其市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截至目前,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有544名。

現予公告。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3月31日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接受劉建軍辭職請求的決定
(2020年3月31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因工作需要,接受劉建軍辭去青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的請求,報下次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名單
(2020年3月31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市長孟凡利的提名,決定任命:

路玉軍為青島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局長。

根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李方民的提名,決定任命:

張惠臣為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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