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場口角之爭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陳某某與商販車某某在菜市場發生口角,被車某某打傷住院,於是訴至法院,要求車某某賠償。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9年10月5日,陳某某在大菜場購買基圍蝦時,與商販車某某發生口角,雙方互毆。導致陳某某在醫院住院治療17天,被診斷為腹部損傷、腹盆腔積液、左前臂人咬傷,共花費醫療費8348.56元。後經常德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陳某某損傷評定誤工時間為30日,1人護理17日,營養時間17日。雙方就賠償事宜發生糾紛,陳某某遂訴諸於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車某某造成陳某某腹部損傷、腹盆腔積液、左前臂人咬傷,住院治療17天的後果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陳某某一方在本次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負糾紛發生的次要責任。結合雙方在衝突中的過錯以及在損害中造成損失的大小,法院認為由車某某對陳某某的合法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較為適宜,車某某應賠償損失9659元,依法判決車某某給付陳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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