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森林公安局關於在森林防火高火險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當前正值春耕備耕,又臨近“清明節”,生產用火和野外用火進入高峰期,森林防火形勢異常嚴峻,全州已全面進入森林防火高火險期。為切實加強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森林火災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生態安全,依據《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怒江州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現通告如下:


一、根據《怒江州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規定,全州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險期:瀘水市、蘭坪縣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福貢、貢山縣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二、凡是在森林防火高火險期內燒荒、燒牧場、燒甘蔗地、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稈等生產用火行為,以及在林區或林區周邊進行燒蜂、燒山、取暖、野炊、上墳燒香、燒紙、燃放鞭炮、使用明火照明、吸菸等行為均屬於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三、凡是在森林防火高火險期內野外違規用火的,森林公安機關將依據《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對一切野外違規用火人員和行為依照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清明節”即將到來,森林公安機關倡導全州各族幹部群眾要切實增強法治意識和生態保護意識,做到“移風易俗,文明祭祀”。


特此通告


怒江州森林公安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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