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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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點:

兩者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區別:


1、股東

有限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為1個自然人或者1個法人。

1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為法人的話不限制),該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


2、對外責任

一人公司容易發生人格混同。此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股東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清償。

出資瑕疵的情形

一人公司的股東在無財產混同情形時,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有限公司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且發起人與出資瑕疵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組織機構

一人公司不設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也不是必須要設置的,股東可以自己擔任執行董事、經理。但是公司法規定的一些重大事項,還是要形成書面文件,簽字置備於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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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名稱就可以理解,首先是人數上的區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人,可以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2—50人。其次,《公司法》為了規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其有特殊的規定:1、公司登記中應當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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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與二人以上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區別】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設立:  修訂後的公司法在允許一個法人或者一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主要設立了5項風險防範制度:  第一,對一人公司實行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萬元(而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並且必須一次繳足;  第二,一人公司必須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以予公示;  第三,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該一人公司不能再設立新的一個公司;  第四,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五,在發生債務糾紛時,一人公司的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個人的財產,股東即喪失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必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這些規定,比其他國家關於一人公司的規定更為嚴格,既為公眾投資創業多增加了一條渠道,多了一種方式,又有利於規範一人公司股東的行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產生的弊端。應當說,這樣的規定,是適當的。  二、二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為2個(含2個)以上(單位或個人都可以作為股東),50個(含50個)以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10萬,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30萬,以生產經營或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重要環節,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其名稱應符合企業法人名稱的一般性規定外,還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含義一樣,可根據出資者喜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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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屬於有限公司的一種,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就是一個人,有限公司除了一人有限公司還有二人、及多人(最多不超過50人)的有限公司,我們傳統意義知曉的有限公司是指兩人以上的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一個人只能辦理一家,可以辦理多個2人以上的有限公司。

他們都是有限責任,但最大的差異就在一人有限上面,一定記得區分自己的財產和公司財產獨立,不然有債務糾紛時就喪失了依法享有“有限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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