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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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两者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区别:


1、股东

有限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1个自然人或者1个法人。

1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话不限制),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2、对外责任

一人公司容易发生人格混同。此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要用自己的财产来清偿。

出资瑕疵的情形

一人公司的股东在无财产混同情形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发起人与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组织机构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也不是必须要设置的,股东可以自己担任执行董事、经理。但是公司法规定的一些重大事项,还是要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置备于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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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名称就可以理解,首先是人数上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可以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2—50人。其次,《公司法》为了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有特殊的规定:1、公司登记中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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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与二人以上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区别】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  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多了一种方式,又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应当说,这样的规定,是适当的。  二、二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2个(含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作为股东),50个(含50个)以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含义一样,可根据出资者喜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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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公司的一种,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就是一个人,有限公司除了一人有限公司还有二人、及多人(最多不超过50人)的有限公司,我们传统意义知晓的有限公司是指两人以上的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一个人只能办理一家,可以办理多个2人以上的有限公司。

他们都是有限责任,但最大的差异就在一人有限上面,一定记得区分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不然有债务纠纷时就丧失了依法享有“有限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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