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拿著久遠的土地批文徵收,這合法嗎?

在為當事人提供諮詢時,經常遇到如下情況,徵收方拿著五六年前甚至更久遠的徵地批文進行土地徵收,那麼這個徵地批文還有效嗎?


徵收方拿著久遠的土地批文徵收,這合法嗎?

相關規範

1、《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專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2、《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批報工作的意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3、《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結語

一直以來,很多地區為了發展當地的經濟情況,大量的存儲土地,但是卻因各種原因並沒有開發利用,從而造成很多耕地被荒廢,遇到這種情況,農民可進行舉報,然後申請復耕,重新獲得耕種土地的權利。如果徵收方拿著五六年前甚至更久遠的徵地批文進行土地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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