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質量出問題,能否用試件強度作為界定責任的依據?

混凝土質量出問題,能否用試件強度作為界定責任的依據?

預拌混凝土的出廠是半成品,後續經過運輸、施工方的澆築、養護,才能完成混凝土結構的施工。眾所周知,混凝土出廠後,它有一個較長時間的凝結、硬化過程,其中的凝結也就是混凝土由流動性變成無流動性的過程,分為初凝和終凝,終凝就是完全失去流動性,混凝土才開始產生強度;硬化,就是混凝土終凝後的延續,水化在繼續進行,強度也逐漸加大,直至達到設計強度,那就徹底硬化了。由於預拌混凝土具有質量動態變化及長期性、後滯性的特點,必然導致影響混凝土質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可以說供方和施工方都存在影響質量的因素,硬化後混凝土若出現質量問題,責任的界定就需要多方面的瞭解和調查,需要雙方證據、依據來支撐。本文僅談質量問題中的強度問題,就能否用混凝土試件強度作為界定混凝土質量責任的依據,談一下個人看法。

1. 從混凝土標準、規範理論方面的理解

(1)GB/T 50107—2010《混凝土強度檢驗標準》中定義混凝土強度為混凝土的力學性能,表徵其抵抗外力作用的能力。本標準中的混凝土強度是指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

(2)GB/T 14902—2012《預拌混凝土》規定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的取樣和試驗工作應由供方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和試驗工作由需方承擔。預拌混凝土質量驗收應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混凝土強度檢驗結果滿足設計要求,檢驗評定符合 GB/T 50107—2010 的規定時為合格。

(3)GB 50204—2015《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規定對混凝土強度的檢驗,應以在混凝土澆築地點製備並與結構實體同條件養護的試件強度為依據。當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的檢驗結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GB/T 50107—2010《混凝土強度檢驗標準》的有關規定時,混凝土應判為合格。同條件養護試件當混凝土試件強度評定不合格時,可採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檢測方法,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構件中的混凝土強度進行推定,並作為處理的依據。

(4)GB 50164—2011《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規定混凝土抗壓強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 GB/T 50107—2010《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評定,並應合格。

從以上標準、規範上的規定可以看出,不管是供方還是需方,不管是出廠還是澆築現場,不管是標養還是同條件試件,混凝土的試件抗壓強度檢驗結果經檢驗評定合格,混凝土的強度判為合格。可以說在理論上,除了 GB 50204—2015《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中增加了如同條件養護試件當混凝土試件強度評定不合格時,可採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檢測方法,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構件中的混凝土強度進行推定,並作為處理的依據外,多數標準和規範中提到混凝土試件強度是作為混凝土強度合格與否的依據。

2. 從正常混凝土質量控制相關方執行標準、規範方面理解

2.1 從供應方來說

供方的混凝土質量控制的最終質量檢驗環節是混凝土的出廠前按批次進行取樣、成型、養護、破型檢驗,檢驗結果進行強度評定,同時依據強度檢驗結果為需方出具合格證。所有的混凝土試件原始記錄、報告、合格證等資料與質量控制過程中的其他資料一併進行存檔,以備出現質量問題進行追溯。

2.2 從需方來說

需方的混凝土質量控制是通過澆築現場在罐車卸料過程中取樣、成型、同條件養護,由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破型檢驗、出具試驗報告。同樣所有的混凝土試件強度的資料與其他資料也一併存檔留存。

2.3 從混凝土質量監督機構來說

混凝土質量監督機構對供方及需方的混凝土質量檢查共同點都是進入現場抽查過程控制,查整體資料的同時,對混凝土試件的檢查也是重點。目前大多地區質量監督機構都與供方試驗室的壓力機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壓力機進行聯網,實時對混凝土試件的強度情況進行監控,從而達到對混凝土質量進行監督的目的。

從以上三個相關方來看,正常的混凝土最終質量情況,相關單位都離不開混凝土試件的強度。也就是從質量控制及監督的角度,混凝土試件的強度是作為混凝土質量的主要依據。

3. 實際出現混凝土強度質量責任相關方的操作

以上是沒有出現質量問題、沒有質量責任,並按著標準、規範進行質量控制及質量監督的情況下,混凝土試件的強度理所應當是混凝土質量的主要依據。而實際出現混凝土強度質量問題的時候,混凝土試件的強度作為界定混凝土質量責任的依據就顯得有些不足,很難叫各方都信服、滿意。大多數單位解決的方式根據強度相差多少分三種:一種是強度相差較少,供需雙方通過結構實體回彈驗證強度情況,雙方基本是協商,採取後續跟蹤強度增長情況,各自加強後續的混凝土質量控制等方式來解決;一種是強度相差較多,供需雙方與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共同對混凝土結構進行實體回彈或鑽芯取樣,由第三方的檢測機構出具強度檢測結果,然後供需雙方依據該結果,雙方調查分析原因,基本上也都是雙方協商解決;還有一種是強度相差大、有安全隱患,這就需要各相關多部門的參與,還需請專家採取較多認定質量方式,與相關部門共同確認質量情況,提出處理方案等。不管是哪種強度質量問題,混凝土試件強度在這裡起的作用大多隻是作為分析原因的一個參考依據,而質量責任的認定會比較複雜,也很難明確認定。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3.1 供方問題

目前混凝土市場競爭激烈,低價競爭已是常態,多數企業不僅降材料成本、而且人員配備嚴重不足,可以說配製的混凝土的強度富餘較小,基本都在臨界點上控制,再加上人員不足,人員的變動頻繁,所以混凝土的強度保證率低這是事實,供方沒有這個自信。另一方面即使供方的混凝土試件合格,由於需方對供方的混凝土試件沒有見證,而且也存在運輸過程中有一些可變因素導致的混凝土性能的變化,所以需方對供方的混凝土試件的強度也存在不信服的情況。

3.2 需方問題

很多施工單位不重視試件的取樣成型,現場施工單位不按規範和標準要求製作和養護,形式化嚴重,施工過程粗糙,按工人要求,混凝土坍落度越大越好,現場加水的情況時有發生。所以需方的同條件試件強度作為質量責任的依據同樣得不到供方的信服。

3.3 利益的問題

利益的問題是供需雙方共同的問題,出現質量問題是供需雙方都不願看到的,雙方都不願意聲張這樣的事情,而且也都深知自己存在的問題,都有數據不真實的情況,所以很多時候雙方就心照不宣,遇到質量問題,就都各退一步,各打五十大板,這種做法雙方還是比較認可的。

4. 當前混凝土試件的質量與結構實體混凝土質量的關係

(1)混凝土試件不合格,不一定是結構混凝土質量不合格。

試件的不合格包括供方自留的試件不合格和需方留置的試件不合格兩方面。一旦發生試件的不合格,不能馬上判定結構混凝土不合格,應全面地排查,找到根源,分析可能的影響因素,逐一排除。同時對結構混凝土進行回彈、鑽芯等結構實體檢驗驗證。

(2)混凝土試件合格,不一定結構實體混凝土質量合格。

混凝土試件合格,但施工環境、施工過程、施工人為因素、施工荷載、施工後期養護等等都會導致結構實體混凝土質量的不合格是一方面,也存在試件不真實、數據不準確等情況。

從當前不管是供方還是需方的混凝土留置試件的現實來看,試件強度與結構實體的強度一致性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較大,大多都存在不確定性,可以說作為質量責任的界定的代表性較差,很難說供方試件合格,供方就一定沒有質量責任,需方試件不合格,供方就一定有質量責任,也很難說供需雙方試件都合格就一定是需方責任。往往很多時候供需雙方試件都合格,但是實體不合格確是現實存在的情況下,這就是大問題,混凝土試件與結構實體不一致,而且相差甚遠,這就是雙方都存在的最起碼的質量控制的大問題,也就是平時的質量管控形式化嚴重。

5. 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混凝土試件的強度完全作為界定混凝土質量責任的依據受到很多條件限制,受到很多存在的亂象的限制,混凝土試件的可代表性差是事實,只有供需雙方具有較強的企業標準化意識、較高的質量意識,使企業達到標準化、規範化工作狀態才有可行性,同時還需制定標準規範部門根據混凝土的特性對標準、規範的進一步完善,使混凝土試件強度與結構混凝土的強度更加一致。雖然理想與現實存在很大差距,但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混凝土試件強度作為質量責任還是有參考性的,對分析質量問題的產生還是有幫助的,有著積極的意義的。質量問題的產生不管是哪一方的責任都是工作管理的失控、不注重細節造成的,所以就要求供需雙方都加強過程管理控制,互相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同時注重保留對方工作不到位的證據,這樣做不僅可以為界定質量責任提供依據,更是為避免質量問題的出現,從而使得混凝土的質量得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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