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假幣“性交易”後被女方告強姦,強姦罪成立嗎?此案該怎麼判

拿假幣“性交易”後被女方告強姦,強姦罪成立嗎?此案該怎麼判

案例:張三與李四在網絡上相約開房後,張三被李四告強姦。警方到酒店調查時前臺接待人員稱,兩人入住和退房時都有說有笑,和尋常情侶沒什麼差別,完全看不出來是強姦,因為如果是的話應該少不了掙扎吵鬧,但是相關工作人員都表示當時沒有異常響動。那麼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兩人約好開房後張三給李四六千元,最後張三給了六千五,看起來皆大歡喜走的時候自然是有說有笑。

但交易結束分道揚鑣之後,李四很快便發現這些錢都是假幣,於是報警稱自己被強姦。那麼張三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嗎?此案究竟應該怎麼判呢?

拿假幣“性交易”後被女方告強姦,強姦罪成立嗎?此案該怎麼判

此前我們已經數次提及過強姦罪的要點,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強姦罪】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構成本罪。它最大的兩個特徵是非法手段和違背婦女意志,本案中張三與李四發生關係時,雖然李四以此賺錢的動機受到了欺騙,但關係的發生卻是她本人所同意的,沒有違揹她的意志,所以張三的行為不涉嫌強姦罪。

拿假幣“性交易”後被女方告強姦,強姦罪成立嗎?此案該怎麼判

但給出六千五百塊假幣,卻構成了持有、使用假幣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拿假幣“性交易”後被女方告強姦,強姦罪成立嗎?此案該怎麼判

最高檢發佈的《關於經濟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九條對此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即數額較大的起點為四千元,所以張三的行為犯法了。

至於李四,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屬於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誣告陷害罪,按照本條款規定,誣告陷害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本案還在初查階段便查明瞭行為人虛假告發的事實,所以情節不算太嚴重,一般只會給予行政處罰。你們對這一結果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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