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法院判決書告訴你,這兩種情況竟無需贍養!

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法院判決書告訴你,這兩種情況竟無需贍養!

古人有云:百善孝為先。孝敬父母乃是天經地義之事,成年子女對年老父母進行贍養更是理所應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即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客觀上,確定了子女贍養父母義務的必須履行。

不過,實踐中,有兩種情況,子女是可以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

我們通過真實的案例和法院的判決書,一起來了解一下。


贍養是法定義務

所謂法定義務,簡單說,就是指法律規定你必須得做的事情。贍養父母就是其一。

在實際生活中,少部分成年子女會以各種方式推脫自己的贍養義務,比如自己本身沒有經濟能力,自己是出嫁的女兒,應該由其他富裕的子女贍養等等。

這些理由,在法律上,都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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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同時也是我國五千年孝悌文化的傳承

還有一種非常多見的理由,父母對自己未盡到撫養義務。比如,父親很早就跑到外地鬼混,母親獨自一人拉扯大。現在父親要求支付贍養費。

這種情況,也比較多見,不過,法院也並不支持該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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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撫養義務,不得拒絕贍養。同樣是法定義務,同樣都不能免除。這可能與大多數人的觀點有些異同

法院這樣判決所考慮的是,不能因為父母有了過錯,就讓子女也從事這種過錯。如果從傳統文化的觀點考慮,大概就是應該以德報怨吧!


養子女和生父母

贍養父母不光指的是,親生父母。養子女對養父母,繼子女對繼父母也是具有贍養義務的。

但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養子女和親生父母之間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了。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生父母找到養子女,並要求已經被別人收養的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子女是可以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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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收養的子女而言,其與生父母之間已經斷絕了關係,法律也不再認可二者之間的親屬關係,故可以拒絕贍養

但是,如同案例中的金某,雖然不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了,但在自己具備能力時支付一定的贍養費用,還是值得提倡的。


繼子女和繼父母

這是最為特殊的一類親子關係。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可以看出,法律加了限制性地條件,即“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適當的撫養、教育,那麼繼父母和繼子女就等同於親生的父母子女關係。

反過來說,如果繼父母沒有對繼子女進行撫養、教育,那就不視為父母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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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因為犯罪被判處刑罰,未對繼女進行任何的撫養和教育,未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故法院判決繼女不需贍養

也就是說,如果繼父母沒有對繼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那麼繼子女是完全可以拒絕對繼父母進行贍養的。

當然,還有一種情形,便是父母虐待、遺棄或對子女有殺害、強姦等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的。這種禽獸我就不說了,噁心。


臨了,多說兩句。

雖說法律規定了可以不用贍養的情形,當個人以為,烏鴉反哺、羊羔跪乳,如果自己有能力,還是建議適當履行贍養義務。

畢竟,寬容,是最大的善良,尤其是對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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