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核能研究所建議NRC簡化先進堆環境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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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核能研究所建议NRC简化先进堆环境审查流程

2020年3月5日,美國核能研究所(NEI)發佈報告稱,美國核管會(NRC)應在美國《國家環境保護法》(NEPA)框架下簡化先進堆環境審查流程,以加快許可證簽發速度。

NEI在報告中表示,NRC對NEPA的實施變得過於複雜和耗時,審查時間跨度經常長達數年甚至更長,而且還需要大量資源支出。該報告就NRC如何更有效地開展NEPA審查提出6項建議。

NEI在建議中指出,美國聯邦法規(CFR)第10卷第51部分明確要求幾乎所有新核電項目在提交選址、建造和運行許可證申請之前都需編制一份環評報告,該報告也是所有NEPA審查文件中最為詳盡細緻的文件。

NEI稱,上述法規並未考慮到先進堆設計的固有安全性和環境效益,例如, 對材料和土地的需求更少、可使用棕地廠址以及可減少乏燃料數量等。

該報告有助於進一步推動美國核工業和NRC對先進堆設計的許可證簽發工作。相關建議包括從CFR第10卷第51部分中刪除有關默認要求編制EIS的NRC許可證申請工作清單,同時增加對通用EIS的使用以解決大多數先進堆設計中常見的問題和影響。

EIS將對擬建項目的潛在環境影響進行深入分析,並詳細說明其積極和消極影響,從而幫助聯邦機構決定是否批准實施。此外,EIS還將羅列出一項或多項備選行動方案。

NEI在報告中透露,NRC的平均環境審查時間為3.7年,時間跨度短則1.1年(例如,懷俄明州原地鈾回收項目的退役申請),長則8年或以上(例如,多項聯合許可證申請)。

相應地,審查成本也有所增加。 據NEI報告數據顯示,2007~2016年期間,早期廠址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成本增加了兩倍,單次審查成本從2007年的600萬美元增至2016年的1800萬美元。

報告稱,NRC並未提供明確的理由說明為何需要提高許可證申請的信息詳細程度並增加信息量。

這6項建議與2020年1月美國環境質量委員會(CEQ)提出的一項提案相呼應,即對CFR第10卷第1500部分內容(其中規定了聯邦機構應如何實施NEPA審查)進行實質性修訂。據瞭解,CEQ直屬總統行政辦公室,主要負責協調美聯邦環境工作,並與其他機構及白宮辦公室在制定環境和能源政策與計劃方面展開密切合作。

2020年1月9日,CEQ在擬議修訂簡報中表示,將根據該提案對1978年頒佈的NEPA實施法規做出全面更新和實質性修訂。

2月20日,NEI與NRC就先進堆許可證簽發工作舉行了季度會議。NEI新反應堆高級項目經理Kati Austgen在會上透露,NEI已就CEQ提案提交意見。

她表示,聯邦航空管理局(FAA)、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FERC)、聯邦公路管理局(FHA)等諸多聯邦機構均已按照類似於CEQ提議以及NEI在報告中建議的流程對NEPA進行審查。

CEQ在簡報中指出,EIS平均篇幅超過600頁,聯邦機構實施NEPA審查的平均時間為4.5年。然而,由於NEPA分析經常在法庭上遭受質疑,因此部分項目花費的時間要長得多。

CEQ在規章制定草案中提出的修訂包括:設定EIS完成期限(2年)和環評(EA)完成期限(1年);以及對涉及多個聯邦機構的EIS要求提供聯合時間表、單一EIS和單一決策記錄。

根據2018年12月發佈的CEQ報告,在2010~2017年間公佈的1161份EIS中,從意向通知到決策記錄的平均完成時間為4.5年;其中半數EIS超過3.5年。

3月24日,NRC發言人Scott Burnell表示,NRC將採用該機構現行的NEPA監管框架完成對先進堆的NEPA審查。

他指出,作為一家獨立機構,NRC實施自有的NEPA監管框架,其中部分法規類似於或參考了CEQ法規。NRC將對CEQ當前提出的任何擬議修訂對該機構NEPA流程的影響進行評估。

Burnell還表示,2月28日,NRC已在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上發佈微堆環境審查臨時指南草案以徵詢意見。該草案進一步討論了NRC工作人員提出的有關實施NRC先進堆NEPA監管框架的建議。

NRC稱,該草案旨在修改現有指南並提供補充指南,以協助工作人員確定微堆環境審查的範圍和規模。

此外,該草案還結合NRC先前對其他核設施(如大型輕水堆)實施的環境審查案例,就簡化和縮短微堆環境審查流程的方法提供指導意見。

通用EIS建議

NRC已採納NEI在報告中提出的一項建議,即針對許多先進堆設計中常見的問題和影響,編制通用環評報告(GEIS)。

3月3日,NRC工作人員透露稱, GEIS可將先進堆申請的預計審查時間從24個月縮短至18個月左右。

據悉,NEI在報告中向NRC提出的其他建議也與CEQ正在考慮的修訂提案相呼應。其中一項建議是對CFR第10卷第51部分進行修訂,以要求NRC工作人員對其他聯邦機構實施的現有環境分析進行審查,並將該分析納入擬建項目的EA或EIS中。

NEI在報告中指出,NRC過去採用美國能源部(DOE)編制的EIS,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少量增補,從而形成EIS草案循環使用。據瞭解,DOE編制的EIS主要針對位於愛達荷國家實驗室的三哩島(ThreeMile Island)核電廠2號機組乏燃料乾式貯存項目。

相關建議是,靈活地使用申請單位的環境報告作為NRC環境分析草案的依據。環境報告由許可證申請單位在許可證申請過程中提交。目前,NRC在對擬建項目進行環境分析時並未參照申請單位的環境報告。

NEI在報告中還表示,該建議要求NRC獨立確認所有信息,這有助於NRC避免重複工作,同時,還可利用申請單位已經完成的分析成果。

繁瑣的備選方案分析

NEI還建議修改NRC法規,並通過限制分析範圍(即在NRC職權範圍內進行切合實際的分析)來減少繁瑣的備選廠址分析工作。

NEI在報告中表示,NEPA要求各機構酌情考慮擬建項目的備選方案,包括備選廠址。所分析的備選方案必須滿足擬建項目的目的和需求,並可幫助機構瞭解實現同一目標的不同方式。由於必須充分考慮每項備選方案的環境影響,因此,備選方案越多,NEPA審查的範圍則越大。

目前,CEQ已對NRC應考慮的合理備選方案提出修訂定義:應根據申請單位的目的和需求以及NRC的法定職權,對合理備選方案進行實際可行的分析。

此外,有關CEQ擬議規章制定的公眾意見徵詢期已於3月20日結束。最終規章可能會在10月份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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