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內地香港不同判,離婚八億財產免平分

同案內地香港不同判,離婚八億財產免平分

題記:

一起離婚案件內地、香港法院兩地同時審理,

分別得出800萬和3.7億的離婚財產分割判決。

為何中國內地與香港法院的判決有天壤之別?

應如何理解和看待中國與香港兩地的司法制度?

律師分析:

1、 為何同一案件,內地、香港判決大相徑庭?

2、在舉證問題上,內地與香港法院的法律有何不同?

3、 為何最終香港法院認可了深圳法院的判決?

4、《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修訂條例》(2010年)的核心是什麼?

5、涉港離婚案件,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6、什麼樣的人在香港可以申請經濟濟助令?

7、內地法院能否支持楊琳分割“8億”財產的請求?

8、對於經濟濟助令制度,香港是否已有判例?

前車之鑑:

1、 港法官的素質是否值得我們學習?

2、 移民海外,如何考慮婚姻和財產安全?

案情簡介(為保護隱私,當事人姓名已做處理):

不論是在上海、北京還是廣東,涉港婚姻並不罕見,涉港的離婚案件也不是新聞。

香港律師鄧達明指出,內地香港跨境婚姻約自2000年起急增,現時他處理的離婚個案中,就有近70%是兩地婚姻;香港律政司黃仁龍司長也指出,由2006年起,在香港註冊的婚姻中,每年約有30%夫婦其中一方來自內地。可見,涉港的婚姻案件數量不在少數。

不過,有這麼一起離婚案件,一審女方先在香港起訴、男方後在深圳起訴。最終,深圳和香港分別作出了女方分得800萬和分得3.7億的兩個炯然不同的判決,女方可以分得的財產兩地的判決可謂相差天壤之別!更不可思議的是,這起案件直接引發了香港立法的修訂,同時引發了兩地法學界和財經界焦點的關注!這起案件,就是我們今天“婚姻綁架資本”第12集要關注的真實故事!

上市公司前副總的二個離婚官司

今天說的案例男主角叫馬君,女主角叫楊琳。

馬君是潤訊通訊國際(HK-00989)的前副主席。楊琳是他曾經的妻子。

1988年,馬君25歲,任職於深圳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這一年,委員會決定要組建傳呼臺,馬君考慮了兩個月以後,決定轉入當時稱為龍飛的傳呼臺。這是他進入這一行的開端。

1992年,馬君與楊琳登記結婚。這一年,不僅是他收穫“婚姻”的一年,還是他“下海”創事業的一年。當時的他,雖然有事業初成的興奮,但馬君卻越來越明顯地感覺到他當時所處體制存在的束縛和缺陷。因此,也是在他結婚這一年,他辭去了在深圳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工作“下海”!

1992年3月,馬君與身為香港互聯網與通信業聯合會主席的候東迎、原光大銀行的財務總監水明華一起創辦並打造“潤訊”這個公司和品牌。經過辛苦努力,潤訊的“一呼天下應”的廣告詞響徹大江南北,成為一個極有號召力的品牌。很多人才紛紛加入,就連馬化騰也曾是該公司軟件開發事業部的員工,後來才從潤訊出來創業,創辦了無人不知的“騰訊”公司,開展ICQ在線業務。

馬君和楊琳婚後次年,雙方生育了一個兒子。

經過不斷的發展,馬君的事業越做越有成績,公司業務也從傳呼服務起家,迅速成為當地傳呼服務行業的知名企業,業務收入也有驚人的提升!1997年10月20日,馬君通過和境外公司的合作運營,使潤迅通訊國際有限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其間,馬君帶著妻兒移居香港,取得了香港的居住權。

2000年,馬君和楊琳的第二個兒子出生了。同年的3月21日,深圳潤迅通信發展公司(cmtd)及其香港上市公司潤迅通信國際有限公司 (cmti),開始了它重組、分拆的進程,準備整合轉型為互聯網公司。分拆轉型出來的公司叫做新潤迅公司(chinamotion.com )。馬君宣佈潤迅公司經過戰略轉型,通過和多家公司合作,成為一家提供網絡建設和增值服務的綜合性通訊集團。

但隨著傳呼業務的消亡,2004年侯東迎和馬君徹底分家。潤訊拆分為潤訊通訊集團和潤訊控股公司。馬君不再介入潤訊的任何經營,潤訊的業務通通由侯東迎自負盈虧。由於公司面臨“精減”的壓力,作為公司高管的馬君起到了“表率”作用,2004年4月,馬君辭去集團副主席的職務,但仍然擁有集團的大量股份。

馬君夫婦在香港和深圳都有住所,從2003年開始,馬君越來越多地忙於內地的工作,就長期在深圳居住,楊琳獨自在香港照看兩個兒子。隨著分居時間的增多,馬君和楊琳的感情也起了變化。

2006年5月,楊琳向香港家事法院起訴,要求和馬君離婚。

馬君作為上市公司潤迅集團的創始人之一,如何確定股份歸屬和收益是離婚官司的焦點。

2006年9月,潤迅集團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佈公告,在公告中稱“Midsino International Limited 乃由馬君先生實益擁有約50%權益及其配偶楊琳女士實益擁有約50%權益。楊先生及馬女士均並非董事及/或本集團之高級管理層。”[1]不過,在公司公告中,明確“楊琳女士則為家庭主婦”[2]。

2006年10月,馬君也來到深圳的法院,要求和楊琳離婚。

同一對夫妻要離婚,既然已經在香港打官司了,還需要在深圳打官司嗎?夫妻倆的主要財產是股份,公司是在香港上市,一般人肯定得出“在香港離婚打官司方便”的結論。

“香港已經立案了,深圳的法院沒必有再受理”,楊琳這樣認為,因此,楊琳向深圳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深圳無權管轄這個案件。

幾個月後,楊琳的異議被深圳法院駁回。深圳的法院認為,香港是司法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在管轄的問題上,香港和內地相當於境外和境內的關係,只要還沒有判決結果就不存在衝突,更何況馬君長期在深圳居住,他向深圳法院提出離婚要求,法院當然可以受理。

於是,馬君和楊琳的離婚案,就在香港和深圳同時進行審理。

漫長的訴訟官司,“多變”的判決結果

內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一般一審採用普通程序的話,審限是6個月。因此,深圳法院的官司審理進程要比香港快。而內地的法院採取的是二審終審制度,即一個離婚訴訟,即經過一、二審,二級法院審理即終結的制度。因此,2007年11月,深圳市中級法院就做出終審生效判決,馬君和楊琳離婚,由馬君撫養兩個孩子,馬君和楊琳平分價值共計3200萬元的財產。

儘管楊琳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多次提出馬君通過贈送股份、房產等方式轉移、隱匿財產,但苦於沒有收集到充分的證據,以及涉及第三人權益等客觀原因,法院沒有支持楊琳關於“共同財產有數億”的主張。

再說香港法院,雖然楊琳先在香港起訴離婚,但經過近兩年的時間,直到2008年5月,香港家事法庭才做出一審判決。兩個孩子仍然歸馬君撫養,但財產分割卻和深圳的結果有了天壤之別:馬君要和楊琳平分價值近8億元的財產。法院認為,法院有理由相信,馬君和楊琳擁有8億元家產,如果離婚,楊琳有理由得到近4億元的贍養費用。

香港家事法庭的裁決結果出來後,馬君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提交了反對意見,要求香港認可深圳做出的離婚判決。而高等法院面對深圳中院和香港家事法庭炯然不同的判決,如何處理馬君起出的上訴請求,在高等法院內部也產生了分歧。

審理馬君上訴的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有三位,分別是郭美超、張澤佑、施鈞年。

郭美超法官認為,馬君提起上訴是為了“操縱訴訟”,選擇有利自己的深圳法院判決,阻止妻子公平地獲得財產,為了維護妻子的利益,應當裁定馬君敗訴。但另外兩名法官張澤佑和施鈞年卻指出,上訴庭其中兩名法官張澤佑及施鈞年指,《婚姻訴訟條例》訂明香港法庭須承認香港以外的離婚判決,雖然香港法庭可行使酌情權不跟隨有關規定,但本案並無特殊情況促使法庭行使酌情權,因此應跟隨深圳法院判決[3]。香港的《婚姻訴訟條例》中規定,香港法院承認其他地區先做出的離婚判決,雖然深圳立案在後,但判決結果確實比香港早,香港法院應當承認深圳法院的判決。

按照香港的審判規則,上訴法庭的法官在處理上訴案件時通過投票來表決。2009年6月,三名法官以2比1做出裁定,支持了馬君的要求,推翻了香港家事法庭的判決,承認深圳市中級法院的結果。

不過,上訴庭還指出,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任何跨境離婚個案一經外地法院作出判決,香港法院須予以承認,並無權再就財產分配及附屬濟助事宜進行處理,此情況有可能構成嚴重司法不公。上訴庭建議當局考慮儘快修例,容許香港法院處理該等“海外”離婚牽涉的本地財產。

與內地兩審終審不同,香港實行的是三審終審制。經過了家事法庭和上訴法庭的審理,楊琳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終級上訴。

根據香港法律,終審法院審案由5名法官組成。

2010年12月13日終審法院的裁決、2010年12月14日,香港終審法院的五位大法官以3比2駁回了楊琳的上訴。

持大多數意見的烈顯倫法官指出,由於夫婦雙方長期與內地有聯繫,內地法院是他們申請離婚的理所當然的訴訟地。終審法院同意上訴法庭的決定,認為妻子並沒有被剝奪權益,因為她可以就深圳離婚訴訟重開案件,以處理深圳法院尚未考慮及分配的家庭資產。

不過,終院常任法官陳兆凱則持另一看法,陳官於判詞批評楊軍全心操控整個離婚程序,故意令馬琳以為離婚訴訟會交本港法院處理,並向深圳法院隱瞞其他物業。陳官認為,馬琳處於弱勢,承認一宗由楊軍操控下促成的離婚,對馬琳極不公平,故判馬琳上訴得直。但由於只有兩票,因此最終該觀點沒有成為生效判詞。

生效的終院判詞指出,本港可參考英國1984年的法案修例,容許本港法院在外地頒下離婚令後,仍有酌情權在合適的情況下處理贍養費命令等附屬濟助。《婚姻訴訟條例》列明,除「明顯地有違公共政策」的情況外,本港法院會確認外地的離婚。由此,終審法院維持2009 年的裁決,並承認深圳法院在2007 年頒下的離婚令。

終院表示,除非有違公共政策,否則香港法院會承認深圳的離婚令,楊琳有派律師代表參與深圳的訴訟,亦保留再次分配財產的權利,故承認深圳法院的判決不會對她構成不公,而且二人一經深圳法院宣告離婚,香港法院便無司法管轄權處理他們在港財產。給這起歷時四年多的離婚案,劃上了句號(該案名稱為:ML v YJ一案,高院婚姻訴訟2006年第13號,民事上訴案件2008第89號;該案在香港終審法院的編號為:FACV 20/09主審常任法官為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陳兆愷、李義。)。

由此,終院5位法官最終以三比二票數,駁回馬琳的上訴。

三審終審後,馬君的代表律師古明慧即發布聲明表示,馬君對獲判勝訴感到開心,裁決反映了國際法律互相認可的重要性,由於在深圳的原判決是基於完整及公平的聆訊,雙方獲專業法律人員作代表,已獲公平處理,故此終審法院維持上訴庭承認深圳法院早前離婚判令的原判。

2010年12月15日,也就是香港終審法院公佈楊琳和馬君的離婚案結果的第二天,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修訂條例》。根據新例,與港人相關的境外包括內地法律機關的離婚判令,以及因夫妻在境外離婚所出現的財產、贍養費糾紛的判決,均獲香港法律承認。但是,只要任何一方在港居住,即使在境外離婚,其配偶可向香港法院申請經濟協助。但如提出申請的一方已再婚,有關申請即時無效。新例亦訂明香港法庭批出許可後,如覺得申請人或其家庭子女需獲經濟協助,香港法院可發出經濟協助臨時令。

這就意味著,在境外離婚的配偶未來可在港“分身家”。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預期,即使新例落實,亦不會對現有資源帶來影響。媒體以及香港業內人士都樂觀地估計,該法例修訂後,香港不會大幅度地增加因認可域外裁決效力以及經濟濟助令頒令而引起的訴訟案件。

黃司長指出,政府亦曾經諮詢過司法機構、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家庭法律協會和法律援助署,請他們就這條例草案一旦獲得通過後,估計根據條例草案提出的申請數目提供意見,有關團體表示他們沒有相關資料,實際上亦無法作出任何估計,但他們估計引入有關法例並不會對現行的資源帶來任何重大的影響,而司法機構則表示有關案件數目可能會增加。黃仁龍強調,如果在條例草案通過生效之後,出現大量的申請個案,當局一定會透過既定的資源分配機制尋求額外的資源,以應付需要。

而根據修訂前的法例,港人與其配偶在境外其他國家地區申請離婚,基於香港與海外其他國家地區沒有離婚判令互認制度,即使任何一方在境外其他國家的司法管轄區取得離婚判令,亦不可向香港法院申請經濟協助及追討贍養費。

該法令頒佈後,有媒體評價說,楊琳和馬君要分割的財產,有可能從3200萬元再變回8億元。但最終結果是什麼呢,楊琳在內地要求分割財產以及在香港申請經濟濟助令會面臨如何的問題,我們將拭目以待!

筆者收集到的最新涉案新聞是2011年[4]元月,馬君反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稱,他也擁有其前妻以2間公司持有的豪宅渣甸山名門一個物業的一半業權,要求禁制有關物業的轉讓與出售。但進一步關於楊琳是否行使經濟濟助的申請,目前尚無最新公開媒報。

律師分析

1、 何同一案件,內地、香港判決大相徑庭?

可能很多朋友要問,雖然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不同,但法律制訂的追求目標都應該是公平和正義。為什麼同一案件,不同地方審理,判決結果相差有如此之大的距離呢?

本律師2009年10月在香港參加“香港與內地婚姻法研討會”時,有幸與香港家事法庭朱佩瑩主任法官以及代理該的一方當事人的葉巧奇大律師會談,特別是朱法官講述了站在香港家事法庭的角度,如何看待這一案件的,而她本人,也是審理該案的法官之一。而在開會當時,馬君與楊琳的案件,終審裁決還沒有結果。

香港與內地法律制度不同。香港採用的是“判例法”即“法官造法”,案件審理時強調法官的“自由心意”。比如,在該案審理時,涉案的很多物業、股權的登記都不在當事人名下(比如,登記在當事人母親的名下)。但如果法官認為,作為普通職員的母親,不可能也不該可能擁有價值數億的財產,因此,法官對於當事人的家庭狀況瞭解後,可以有足夠理由對母親能否擁有這麼多財產進行合理懷疑,並可以傳喚母親到香港法庭上庭“聆訓”,聽取母親對自己名下財產來源的陳述。如果母親的說法荒謬或拒不出庭,法官可作出對其不利的推定判決。

但,中國內地的法律不可能這麼“人性化”,內地法律屬於大陸法系,判案講究依據法律條文,法官不可自由“造法”。而法院審案講究“法律關係”,案外人名下的財產一般不能在離婚案件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審查的對象。如果夫妻一方認為,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財產實屬夫妻共同財產,可另案起訴要求分割。

正是由於兩地法律制度和法官權利的巨大不同,才直接導致800萬、3.7億的兩個天壤之別的判決!

2、在舉證問題上,內地與香港法院的法律有何不同?

以楊琳和馬君的離婚案為例,深圳法院認為,該案馬君與楊琳夫婦可以直接在該案中分割的財產只有3200萬元,而香港法院卻算出來的有接近9億!正是因為在取證階段,內地和香港適用的方法不同。內地的方法是誰主張誰取證,而香港則是一方主張後另一方進行反駁。相比較而言,在香港打官司的取證難度更小。

比如,在深圳法院的離婚案是由馬君提出的,一般情況下,他要求分割多少財產法院就分割多少,不會主動追加,這是遵循內地法院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規則而來的,即法院“不告不理”,原告不主張,法院不受理。如果被告要追加財產分割,不僅要反訴,而且要舉證屬於同一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並要預交訴訟費。即楊琳如果認為兩人的財產不止3千萬,且馬君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就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法院不會主動查證。香港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不管是誰提出離婚要求,夫妻雙方都需要填寫“經濟狀況陳述書”,申報個人名下的全部財產。如果一方對另一方的陳述不滿意,不用提交證據,可以直接要求對方補充。涉及到公司、股票等複雜經濟情況時,法院還會主動查證,聘請會計師進行評估。

此外,內地離婚案件中,越來越多的案件涉及虛假訴訟、或仿造證據。以至於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時,還專門有一條針對虛假訴訟、仿造證據的處理條文(後在終稿時被拿下)。但在香港,普遍性的虛假訴訟現象幾乎不可能發生。原因很簡單,因為虛假陳述的後果很嚴重,一旦被法庭發現,面臨的是刑事處罰。涉嫌轉移財產的一方需要證明自己沒有轉移財產,如果不能證明或者無法自圓其說,法院就會倒推回三年前,以當時個人擁有的財產為準進行分割。也就是說,楊琳只需要提出質疑讓馬君“自證清白”,馬君的解釋不能被法庭接受時,就以馬君2003年的個人財產為基礎進行分割。楊琳2006年提出離婚,倒推三年是2003年,馬君作為一家上市公司的創始人,當時還擔任副主席的職位,有8億元的財產不足為奇,這也是為何家事法庭最終按8億元財產分割的重要因素之一!

3、 為何最終終審法院認可了深圳法院的判決?

本律師認為,在這起案件中, 香港作為一個準獨立的司法管轄區, 是需要服從《基本法》這個大前提的,因此,才會有上述最終的裁決。

在本案中, 香港終審法院的5位法官也僅僅是以3比2的比例, 勉強通過維持上訴庭的判卷,表面看有些牽強,似乎對楊琳不利,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修訂條例》2010年修訂後,香港地方法院雖然會認可內地法院的裁判,但由於賦予了未再婚當事人一方“經濟濟助權”申請的權利,因此,香港法官有更大的依據酌情處理當事人的訴請,哪怕他/她的離婚及財產處理已在內地(他國)處理,但香港法官認為仍不公平,依然可以判令經濟濟助,從這一點上來說,事實上,香港在膳養費方面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完善了!

4、《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修訂條例》(2010年)的核心是什麼?

筆者認為,該條例的核心有二點:

其一、香港法院認可他國(地區)的離婚令及附屬令。

從香港終審法院的判詞來看, 香港法院對於離婚訴訟下的贍養費問題, 很多時候是無法運用其酌情權進行審理的。香港終審法院得據判詞指, 楊與前妻均為中國公民、同在深圳出生及結婚,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 凡任何外地離婚, 任何一方配偶常居於該地或為該國國民, 除非本無婚姻關係存續、或其中一方未獲得參與法律程序, 及離婚有違公共政策外, 本港須承認該國法院頒下的離婚令及贍養費命令。因此根據這份終審判決的意見, 除非

1) 本無婚姻關係存續;

2) 其中一方未獲得參與法律程序; 及

3) 離婚有違公共政策外

香港的法庭都必須承認其他國家法院的離婚及贍養費判決。

其二,香港法院可受理當事人一方的“經濟濟助申請”。

即,即使當事人(如楊琳)的離婚案件已經他國(地區)離婚令或其它法律文件解決,但只要符合香港的管轄條件(比如,一方在香港工作、生活,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香港法院要酌情作出申請人要求經濟濟助的判詞。

5、涉港離婚案件,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因為法律的不同,內地和香港的判決產生了如此巨大的差異。那麼,內地人和香港人離婚時,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利呢?香港葉永青&稀蓮達律師行的合夥人葉永青律師是筆者的好朋友,也是多年的業務合作伙伴,她是國際家事法律互助協會的成員,經常處理跨國、跨境婚姻案件。葉律師認為,處理離婚案時,香港和內地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不一樣。對於在經濟上處於弱勢的女性來說,涉及香港的離婚案最好在香港打官司,能更好地保障女性的權利。

葉律師還指出,內地的法律以結婚為界限,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只能分割結婚後取得的財產。而在香港,除非結婚的時間很短,才會區分夫妻的個人財產,否則的話,離婚時分割的是兩個人名下的所有財產,不管婚前還是婚後取得,也不管各自貢獻的多少,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在一人一半的基礎上給予恰當的“膳養費”。這個膳養費和內地的贍養費在文字上不同,含義也不一樣,是指保持日常生活需要的費用。多少膳養費算恰當,要看雙方的年齡,日常家庭生活的開銷,還有今後生活的需要等,目的是為了保證離婚後,在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一方仍然能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因此,如果沒有婚前約定,丈夫越有錢,賺錢能力越強,結婚後讓妻子過的生活越好,離婚後支付給妻子的膳養費就越多。

6、什麼樣的人在香港可以申請經濟濟助令?

葉永青律師指出,申請經濟濟助令的前提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導致一方生活困難,申請時雙方都沒有再婚。婚姻中的任何一方是香港人、在香港居住或者和香港有密切關係,所謂密切關係包括在香港有房產、在香港工作等,生活困難的一方就有資格向香港法院提出經濟濟助令。

經濟濟助令是事後的保障機制,提出申請並不意味著一定能獲得法院支持。與其事後補救,不如在決定離婚時就做好選擇。葉律師建議,內地人和香港人離婚時,不妨先諮詢律師,哪邊的法律對自己更有利,確定後就儘早在內地或香港提出起訴。雖然也存在內地和香港同時審判的特殊案件,但一般情況下,律師都會爭取到管轄權,在哪裡先打官司就在哪裡進行審理,從而用有利於自己的法律保障權利。

7、內地法院能否支持楊琳分割“8億”財產的請求?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 楊琳可就贍養費及資產分配, 包括馬君在港的5,400萬元資產及她指楊所隱瞞的8.4億元深圳資產, 向深圳法院申請重新處理。也就是說, 這個案件在香港的審理已告結束, 但是在內地的審理仍可能繼續。如果楊琳有可能證明馬君在深圳隱瞞了8.4億元的資產, 則事情可能還未終結。

但是,筆者在內地從事律師12年,就個人感受來看,除非楊琳有證據證明案外人名下的財產實際上是楊琳與馬君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很難勝出。而要想證明“他人”財產是“夫妻”財產,在不能運用自由心證的情況下去收集“能證明”的證據,難度之大,可以想象!當然,也不是毫無辦法。比如,假如在馬君親屬名下的房產系通過馬君的賬戶出資,則對於出資部分,楊琳當然可以主張等。再如,修訂後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認可了“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制度,也可以在此框架下努力爭取。

8、對於經濟濟助令制度,香港是否已有判例?

實際上,在2010年11月16日,新加坡《聯合早報》報道就有了一起類似於經濟濟助令的報導。根據該報導,香港終審法院當月裁定,一起離婚案中的女方有權獲得前夫一半的財產,價值268萬港元。法官在終審法院判決書中寫道:“對家庭主婦的補償侷限於滿足其‘合理要求’所需的金額,顯然有失公平且具有歧視性。”以下為報導的部分內容:

該離婚案的女主角現年47歲,她1996年與香港商人結婚後就不再工作。兩人在2003年離婚,婚內未育有子女。2006年,法院判決女方獲得前夫財產的三分之一,但她在2008年上訴成功駁回了原判。

香港終審法院對此案的裁決使得香港的離婚法律與英格蘭和威爾士趨於一致——根據2000年一項法庭裁定,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離婚時女方有權獲得配偶一半的財產。

此後,英格蘭和威爾士出現了一系列前妻獲得賠償數百萬英鎊的鉅額離婚案件。

倫敦《金融時報》報道,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馬克哈珀說:“這的確意味著,香港如今確實可能會變成亞洲的離婚聖地,因為只要一方配偶與香港有重要關係,就能在那裡提起離婚。”

他說:“如果一名企業家在大陸有業務,在香港有財產,其配偶就能很容易地在香港提出離婚。”“還有很多商人在大陸擁有工廠,但妻子和孩子常常住在香港。”

女方辯護律師彭思傑表示:“終審法院終於重申,對家庭主婦的任何歧視都應取消。”

他也指出,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定。任何對沒有工作人士,通常都是結婚婦女的歧視,都將從此一掃而光。

隨著內地配偶來港定居人數越來越多,兩地聯姻的夫妻因為配偶收入減少、文化生活習慣差異等問題,引發的離婚個案越來越多。有些兩地婚姻個案,男方為了逃避在港離婚被瓜分在港的資產,於是回內地辦理離婚,新例可堵塞這種漏洞。

前車之鑑

1、 法官的素質是否值得我們學習?

我記得2009年,我曾經參加了一次在香港的“人才”培訓,由香港中文大學組織的黃江天博士(也是律師)曾自豪地講過,“香港法官從無貪汙枉法”先例!這讓我很驚訝!不僅如此,黃博士還指出,香港700萬人口中,有8000多位律師,這個數字與比例和上海差不多。但全香港三級法院只有185位(2009年數字)全職法官!這太讓我驚訝了!我們上海人數比香港多兩倍,但全職法官數至少比香港多十倍吧!

說起來,香港一百多年來,沒有一個法官直接受賄貪汙枉法,這對於內地來說是不可思議的。在內地,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副院長級別的法官落馬,而香港,不論是終審法院,還是區域法院,居然一百多年沒有法官直接貪汙落馬,著實得讓人深思。

關於法官的任職資格,根據香港的規定,大律師擔任十年以上,可以申請做法官。並且,做了法官是基本沒有朋友的。如果你在一個風景優美的山頂上,看著一個人左手牽著太太右手牽條狗,那麼,他很可能是法官。法官雖然一個月只有23萬港幣,不如一名律師(一名律師可能一天就能賺這個數),但在香港,很明顯,做法官不是為了錢。

香港的法律制度與內地的法律制度的基礎,是二地的實際條件和社會環境。香港的東西也不能照搬,即使在香港很好,在內地也不一定能行得通。但是,學習香港法律的可取之處,作為內地法律人的研究、在立法過程中揚棄吸收,也是應該考慮的。

2、移民海外,也要考慮到婚姻和財產的安全

這幾天,很多媒體都在關注中國富人移民的現狀。中國銀行和財富研究公司胡潤百富(Hurun Report)最近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有一半以上的中國千萬富豪正在考慮移民,或已經採取了相應的行動。

而根據《福布斯》亞洲版報導,2011中國富豪排行榜2011年9月8日揭曉。中國個人或家族資產超過10億美元的億萬富豪人數,達到了前所未有的146人,較2010年增加18人。根據該報導,今年上榜的400位大陸富豪的財富達到4,590億美元,較上年的4,232億美元增長8%,但若以人民幣計算,增幅則只有4%。在146位淨資產達到10億美元的億萬富豪中,有12位女性,有八位年齡還不到40歲。

而美國移民局2011年11月最新發布最新報告顯示,今年申請投資移民美國的各國人數中,中國人佔了75%。更有調查顯示,有一半以上的中國千萬富豪正在考慮移民。根據該報告指出,今年共有2,969名大陸公民申請投資移民的EB-5簽證,其中有934人獲得批准通過。在這個EB-5簽證全球總申請人數中,大陸人就佔75%。

據華爾街日報報道,雖然批准並不代表他們入了美國籍,只是說明他們有資格開始這個程序,但這也代表對全球的富人來說,美國依然是他們的夢想國度,對中國的富人而言,尤其如此。

根據EB-5計劃,外國投資者必須在美投資50萬或100萬元,並創造至少十個全職工作機會。這些投資者必須通過背景調查,提供財富來源證明,創造並保持十個全職就業職位。如果他們滿足上述要求,五年後他們及家人即合於入籍資格。

報道指出,全球很多富人都申請了這種簽證,但中國人絕對是申請人數和獲批人數最多的。移民局指出,2011年中國的申請者和獲批准者也較過去幾年大幅增長。2007年只有270位中國公民申請,161人獲得批准,僅佔申請和獲批總數的約三分之一。

調查顯示,第一大移民目的地是美國,佔了40%;其次是加拿大,佔37%;新加坡14%、歐洲11%。

筆者曾代理了一些所謂“富人”的離婚案件,就筆者代理的案件來看,大多數所謂的“富人”家人大多辦理了移民換籍手續,有一小部分人持的綠卡。筆者代理案件中,僅有的一小部分億萬富豪沒有辦移民手續,除了個別實在不願意移民換國籍外,還有在國內上市的考慮。畢竟,一旦移民,企業就成了“外資”企業,將來謀求上市或謀求不同行業的發展,存在障礙。

而在大多數的移民人群裡,顯然對於移民後的財富安全(主要指婚姻變動可能引發的財產安全)大部分移民人士並未關注,特別是財產上處於劣勢的女性,她們只是接受男性提供的日用錢、居住在購買的房子裡照看子女,而本人幾乎沒有考慮由於一旦離婚而引發的財產安全問題。

以本案為例,馬君和妻子楊琳之前擁有中國大陸護照, 1992年又是在中國大陸結婚, 而隨後兩人又移民到香港, 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並持有香港護照。在這種情況下, 兩人離婚時到底是應該在中國大陸法院還是在香港法院提起訴訟, 就出現了兩種可能。事實上, 雙方在兩地都發起了訴訟, 而兩地法院也都接納了訴訟請求。於是同樣一個案件, 在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同時審理, 最終判決出現衝突, 顯然是不可避免的了。而由於法律制度不同,導致訴訟管轄差異帶來的訴訟風險,應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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