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賣淫丈夫收錢“拉皮條”,嫖客良心發現報案|案例分析

案例

】2014年1月,王某和妻子朱某到某地從事小本生意,沒想到行情不好,虧了個精光。朱某安慰王某,實在不行咱們還各自進廠打工,等賺了錢東山再起。王某曾經網絡約嫖,他感覺這行來錢挺快,於是勸說妻子朱某從事賣淫活動,並說賺到5萬,咱就收手並離開這個傷心地,到時候神不知鬼不覺。剛開始朱某怒斥王某不是人,但是後來抵不住王某的軟磨硬泡和對未來的美好憧憬,她勉強同意。李某充當了“拉皮條”和收錢的角色,每天在網絡發佈招嫖信息。某天,當朱某和嫖客劉某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劉某和朱某談起是否結婚時,朱某說漏了嘴,把王某是自己丈夫說了出來。

妻子賣淫丈夫收錢“拉皮條”,嫖客良心發現報案|案例分析

劉某異常氣憤,覺得這個丈夫簡直不是人,於是到公安報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拉皮條”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

《刑法》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本罪是選擇罪名,引誘是指“在他人本無賣淫意願”的情況下,使用勾引和利誘等手段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容留是指允許他人在自己支配的場所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的行為”,介紹是指

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使他人賣淫嫖娼得以實現的行為”

王某使用網絡發佈招嫖信息,實屬牽線搭橋的行為,而在自己的住處賣淫,因為是自己的妻子,評價為提供場所確實不妥,而朱某是念在夫妻情誼同意賣淫,不屬於“勾引”和“利誘”的範疇,因此王某隻構成介紹賣淫罪。

妻子賣淫丈夫收錢“拉皮條”,嫖客良心發現報案|案例分析

朱某和劉某屬於賣淫嫖娼,對劉某可以從寬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朱某是否構成介紹賣淫罪的共犯?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任何人不能針對自己構成介紹賣淫罪,正如自己不可能偷自己的東西一樣,自己不可能詐騙自己,自己不可能傷害自己(自殺不構成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對象不能犯”。

但是朱某賣淫和朱某嫖娼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朱某屬於賣淫的行為,按照上述66條的規定,根據其違法情節處罰就可以

而劉某,因為其違法後,到公安機關辦案,屬於“自首”,按照上述第19條,可以減輕處罰甚至不予處罰。

妻子賣淫丈夫收錢“拉皮條”,嫖客良心發現報案|案例分析

結語:世界之大,無奇不有,王某和朱某這樣的夫妻的心到底有多大,我們不得而知。難道為了錢就一點廉恥都不講了麼?有的人說對於男人,女人應該有自己的態度和主見,朱某你面對丈夫的無理要求竟然沒有拒絕到底。錢可以再掙,但是失去的尊嚴是永遠都找不回來。我們要給劉某這樣的人點贊,即使自己被罰也要勇敢地同犯罪行為作鬥爭,對你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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