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女孩高空扔蘋果砸癱女嬰案,家屬索賠544萬,判罰金額出來了

東莞女孩高空扔蘋果砸癱女嬰案,家屬索賠544萬,判罰金額出來了

2020年3月31日上午,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東莞塘廈鎮某小區高空掉蘋果砸傷三個月女嬰一案在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進行在線宣判,一審判決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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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下午,年僅3個來月的女嬰被家人抱著在小區樓下散步,返回住處時在單元入門處被一個從高空落下的蘋果砸傷頭部,後陷入昏迷,被送往醫院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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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5日,東莞市公安局經對砸中女嬰頭部的蘋果碎片進行DNA檢驗鑑定及調查詢問,查明蘋果系租住在該單元24層一11歲小女孩不慎從其自家陽臺落下,事發當時家裡只有小女孩一個人。之後,小女孩的母親向女嬰家屬賠償了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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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女嬰傷勢嚴重,先後七次住院治療,經歷了多次手術才脫離險情,共計住院153天。2018年9月28日,女嬰家屬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女嬰傷情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結論為:女嬰因顱腦損傷遺留左側偏癱(肌力2級以下)及開顱術後,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至少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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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日,女嬰父母將小女孩及監護人起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小女孩及監護人賠償544萬餘元,後又以單元防護措施存在設計缺陷及物業未盡到安全警示保障義務為由,向法院申請追加小區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公司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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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0日,東莞第三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代理律師庭上兩度代小女孩及其監護人向女嬰及其父母道歉,表示該案並非高空拋物而是墜物,緣於小女孩的無心之失。被告小區開發商及物業服務公司則均認為自身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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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案發原因已由公安機關查明,小女孩對此存在過錯,依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小女孩事發時年僅11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對於小區開發商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該院認為案涉單元公共出入口是通過2、3、4層房屋陽臺逐步突出這一措施來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並且房屋的設計、施工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可見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開發商對此並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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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物業服務公司舉證顯示其平時有進行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並在事發後組織小區居民向凡凡進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權行為的發生地是在小女孩家中,非物業能夠管理控制的區域,故物業服務公司亦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賠償金額,女嬰父母訴請544萬餘元,其中護理費主張按照女嬰父親的月工資標準計算,共計426萬餘元,該院認為因無相關病歷資料及醫囑證實凡凡住院期間及定殘後二十年確需由其父親一人護理,故對此不予支持。根據司法鑑定意見,女嬰定殘後需大部分護理依賴,法院酌定護理系數為80%,並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護理期限為最長的二十年,護理費參照同等級別護理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即住院期間和定殘後分別按需1人護理150元/天和120元/天,共計723750元,並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933681.72元,扣除已賠償的75000元,小女孩的監護人還應賠償女嬰185868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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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破壞了原被告雙方原本的幸福家庭,既給幼小的女嬰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也使肇事女孩一家背上了沉重的思想負擔。所以作為家長一定要盡到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避免高空墜物傷人悲劇的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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