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親賣”“好心收養”,親生父親和養父母雙雙獲刑!

三明中院陳姝玥

“親子親賣”“好心收養”,親生父親和養父母雙雙獲刑!


“親子親賣”“好心收養”,親生父親和養父母雙雙獲刑!


我不知道這是犯罪啊,家裡條件不好,自己和妻子身體也不好,孩子還小,與其讓她跟著我們受罪,不如給他找戶好人家……

我一直想要一個孩子,我看這孩子和我有緣,就買來撫養,把她當親生的照顧,最多就算收養啊,怎麼就犯罪了?

“親子親賣”“好心收養”,親生父親和養父母雙雙獲刑!


“親子親賣”“好心收養”,親生父親和養父母雙雙獲刑!


案件回顧

田某的妻子分別於2017年4月和2018年7月在醫院產下兩名女嬰,因家庭條件困難,無力撫養,田某遂產生將兩女嬰販賣牟利的邪念,後田某分別以2萬元和12700元的價格將兩女嬰分別賣給田某甲和高某撫養。

2019年8月,大田縣公安局電話通知田某到派出所協助調查其他案件,田某在接受公安機關的訊問時,供述了販賣女嬰的犯罪事實。同日,田某甲到大田縣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高某到大田縣公安局投案。

法院審理

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以出賣為目的,販賣兒童兩名,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田某甲、高某各自收買一名女嬰,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田某、田某甲、高某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田某甲、高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判決:一、被告人田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二、被告人田某甲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三、被告人高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四、繼續追繳被告人田某未退的違法所得計人民幣32700元。宣判後,田某不服,提出上訴。

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田某犯拐賣兒童罪的犯罪事實清楚,一審法院對田某具有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均予考慮,量刑適當,田某關於應再從輕處罰並判處緩刑的請求,於法無據。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17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依照上述規定,“親子親賣”無論出賣方是誰,只要存在金錢交易,就可能構成拐賣兒童罪。父母沒有權利將親生子女作為商品,明碼標價進行販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好心收養”實際上是通過不合法的收養程序,而採取非法收買方式實現得到一個孩子的目的,則涉嫌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最終也將面臨“人財兩失、鋃鐺入獄”的結局。

為人父母只要將孩子帶到這個世界,孩子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享有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無論從道德上還是法律上,親生父母都應當對子女盡到撫養、教育的責任。生活艱難,不是販賣親兒的理由和藉口。確實無力撫養或者客觀原因無法生育孩子的,也應該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送養和收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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