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錢?不,法院判決保險合同“次日零時生效”為無效條款!


賠錢?不,法院判決保險合同“次日零時生效”為無效條款!

很多人買完車後,就需要購買交通強制險,選擇性購買商業保險,為的是保證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給受害方一份保障,同時可以給自己車輛和人員一份保障,可是又有多少人仔細閱讀過保險合同?有多少人能充分理解合同裡面的條款?我想,很多人都是聽保險公司人員的介紹後就直接簽字了。

案情介紹:王某於2015年7月新購買轎車一輛,並同時購買了交通強制險,當天下午,王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撞到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傷,雙方協商未果,田某將王某和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王某購買的交通強制險合同中,有“次日零時生效”的條款,保險公司以此認定保險合同在王某發生事故時合同尚未生效,故不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王某購買保險公司的交通強制險時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應當自成立時生效,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以合同約定條款“次日零時起生效”認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二審法院認為交通強制性目的在於及時補償受害人損失,保險公司約定“次日零時起生效”條款形成了對保險公司責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故該免責條款屬於無效條款,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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