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個稅是否需要彙算清繳?只需4步完成判斷!

如何判讀你的個稅是否需要匯繳?只需要四步!

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並不是一項所有自然人納稅人的“全員”辦稅義務。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辦理匯繳的篩選條件,“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必須按規定匯繳,言外之意,有些納稅人是排除在彙算清繳範圍之外的。

你的個稅是否需要彙算清繳?只需4步完成判斷!

注意:新增3種情形不匯繳!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需要彙算清繳的4種情形:

一是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是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放寬了稅法規定標準。其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是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是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是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案例1:

王先生為小微企業A公司提供產品推銷服務,2019年分5次從A公司取得勞務報酬,每次2萬元,已按勞務報酬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另從自然人B處取得勞務收入1萬元,從自然人C處取得勞務收入5000元,B、C未為其扣繳個人所得稅。那麼王先生是否需要辦理2019年度彙算清繳?

表面上看,王先生全年勞務報酬收入低於12萬元,似乎不用辦理彙算清繳。不過,儘管王先生全年收入不足12萬元,但其從自然人B、C處取得1.5萬元並未扣稅,不符合免辦匯繳條件。

提醒

免於匯繳並不意味著匯繳“權利”被剝奪

案例2:

馬女士為小微企業A公司提供推銷業務,2019年分5次從A公司取得報酬,每次2萬元,已按勞務報酬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另從自然人B處取得勞務收入1萬元,從自然人C處取得勞務收入5000元,均已按勞務報酬收入扣繳個稅。

假定2019年度馬女士個人負擔的“三險一金”2萬元,其兒子在讀小學六年級,除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2萬元外,無其他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根據44號公告規定,馬女士似乎可以不辦匯繳,但有可能多預扣了稅款,還能退嗎?

馬女士從3處取得勞務報酬,其中,A公司為其扣繳稅款16000元〔20000×(1-20%)×20%×5〕,自然人B為其扣繳稅款1600元〔10000×(1-20%)×20%〕,自然人C為其扣繳稅款800元〔5000×(1-20%)×20%〕,預扣稅款合計18400元(16000+1600+800)

44號公告豁免了2019年度馬女士辦理彙算清繳的義務,但馬女士日常已按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稅率扣繳稅款,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為0元〔[(2×5+1+0.5)×0.8-6-2-1.2]×3%〕,平時預扣預繳的稅款18400元可通過彙算清繳“退回來”。

  本案例說明,44號公告只是免除了馬女士辦理彙算清繳義務,但並沒有剝奪辦理彙算清繳的“權利”,馬女士年收入不滿12萬元,屬於中低收入者,可以通過匯繳獲取退稅。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個人放棄彙算清繳意味著終結本年涉稅事項,後續稅務風險為0,如個人不享受免辦福利堅持辦理彙算清繳,彙算清繳發生錯誤亦應承擔相應稅務風險。

疑惑

年收入12萬元以下,究竟是否匯繳?

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還是要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比較全年已預扣稅款與年終應納稅額間的差額,判斷自己是否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案例3:

孫先生為小微企業A公司的業務員,2019年工資收入11.5萬元,已按累計預扣法扣繳稅款;孫先生2019年度個人繳納“三險一金”2萬元,其兒子孫小龍在讀小學二年級,孫先生除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2萬元外,無其他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那麼,孫先生2019年度是否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本案例中納稅人的收入總額與案例2一致,差異在於孫先生的收入全部為工資、薪金所得。在累計預扣法下,孫先生全年累計預扣稅款(11.5-6-2-12)×3%=0.69(萬元),與其彙算清繳應納稅額一致,無需補退稅,不需辦理彙算清繳。    對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個人,有人提出,既然年收入未達到“起徵點”,平時不扣稅豈不是更省事?但其實,日常扣稅時還未到年底,年度中間無法判斷個人全年收入能否達到6萬元,同時,個人可能從多處取得收入,不扣稅對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體系衝擊較大。  為保證在不影響個人稅收權益的前提下有效推進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筆者建議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一是把功夫放在平時,紮實做好日常扣繳稅款工作,對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個人,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簡易程序退稅,年收入6萬~12萬元區間的個人就無需匯繳,把匯繳面真正“壓下來”。二是對於有工薪收入的個人,在預扣預繳環節就把“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扣足”,把減免優惠享受到位,避免中低收入階層不辦匯繳會“吃虧”問題。

技巧

下載個稅APP輕鬆確認補稅額

補稅額是否超過400元,是許多納稅人首先需要確認的問題。

案例4:

李先生2019年收入和納稅情況如下:

①在A企業任財務專員,每月工資3.5萬元,2019年已按累計預扣法扣稅4.558萬元;

②給M培訓公司講課5次,每次收入5000元,每次扣稅800元;

③專利使用費收入4萬元,扣稅6400元;

④個人負擔“三險一金”2.6萬元,專項附加扣除2.4萬元。

李先生2019年是否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李先生已扣繳稅款5.598萬元(4.558+0.08×5+0.64);李先生彙算清繳應納稅額5.858萬元〔(3.5×12+0.5×0.8×5+4×0.8-6-2.6-2.4)×25%-3.192〕,需補稅0.26萬元(5.858-5.598),超過400元,李先生需辦理匯繳。  

案例5:

張先生2019年收入和納稅情況如下:

①在集團公司任法務部副經理,每月工資2萬元,2019年已按累計預扣法扣稅1.048萬元;

②12月,集團公司派張先生兼任下屬B企業法務總監,不領工資,每月發放兼職補貼2000元,未扣稅;

③個人負擔“三險一金”2.6萬元,專項附加扣除2.4萬元。

張先生2019年是否要辦理彙算清繳?

  張先生平時已預繳稅款1.048萬元。張先生2019年綜合所得應納稅額1.068萬元〔(2×12+0.2-6-2.6-2.4)×10%-0.252〕,應補稅額200元(10680元-10480元)<400元,張先生可以不辦彙算清繳,以此豁免200元稅款。

我們發現,以手工方式計算補稅額是否超過400元有一定難度。一方面,多數個人對稅收政策不熟悉,不能準確記錄年度內每一筆收入及對應的已納稅額,難以準確填寫彙算清繳申報表;另一方面,個人銀行賬戶的“收款”屬於稅後收入,各單位工資組成、津補貼和獎金名目及發放方式千差萬別,個人難以準確還原計算稅前收入,難以準確記錄已納稅額,難以精準計算匯繳應納稅額及補退稅額。

基於以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開發了“個人所得稅”APP。下載該APP後,判斷其應補稅額是否超過400元,以及接下來辦理彙算清繳,都能夠化繁為簡、輕鬆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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