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期】象山區檢察院依法對一起涉口罩詐騙案提起公訴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口罩需求急劇上升,藥店裡的口罩紛紛售罄。一些不法分子趁此動起了“歪腦筋”,在網絡上以銷售口罩為名實施詐騙犯罪。近日,象山區檢察院對一起涉口罩詐騙案依法提起公訴。


案件回溯


王某某,系某校學生(已成年),因想更換新手機,卻又無經濟來源,便借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嚴重,群眾急需口罩之際,從網絡下載口罩及相關廠家生產資質等圖片,並在其陌陌動態、微信朋友圈等社交軟件上多次發佈銷售一次性醫用口罩的虛假信息。2020年2月4日,家住東莞的被害人鄧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見到王某某發佈口罩銷售的消息後,聯繫王某某求購口罩。鄧某某與王某某達成以每個1元的價格購買2500個口罩的約定,並將2500元支付給王某某,王某某收到錢後即將鄧某某拉黑,鄧某某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40期】象山區檢察院依法對一起涉口罩詐騙案提起公訴

檢察官(左一、左二)提前介入辦案


在案件偵辦過程中,該院與公安機關加強協作,引導公安機關查實了王某某以同樣方式,詐騙另3名被害人共計1950元的犯罪事實,並追回全部被騙款項。


審查起訴階段,該院依法訊問了王某某,王某某當場悔罪,並自願認罪認罰。該院審查認為,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群眾對口罩用品的迫切需求,騙取他人財物達人民幣4450元,數額較大,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疫情防控期間,廣大人民群眾保持緊張的同時,也要保持清醒冷靜,提高對醫用口罩等防疫物品辨別的能力,儘量到正規藥店或網站購買,謹防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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