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期】象山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口罩诈骗案提起公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口罩需求急剧上升,药店里的口罩纷纷售罄。一些不法分子趁此动起了“歪脑筋”,在网络上以销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近日,象山区检察院对一起涉口罩诈骗案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回溯


王某某,系某校学生(已成年),因想更换新手机,却又无经济来源,便借新冠肺炎病毒疫情严重,群众急需口罩之际,从网络下载口罩及相关厂家生产资质等图片,并在其陌陌动态、微信朋友圈等社交软件上多次发布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2020年2月4日,家住东莞的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见到王某某发布口罩销售的消息后,联系王某某求购口罩。邓某某与王某某达成以每个1元的价格购买2500个口罩的约定,并将2500元支付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钱后即将邓某某拉黑,邓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40期】象山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口罩诈骗案提起公诉

检察官(左一、左二)提前介入办案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该院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引导公安机关查实了王某某以同样方式,诈骗另3名被害人共计1950元的犯罪事实,并追回全部被骗款项。


审查起诉阶段,该院依法讯问了王某某,王某某当场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该院审查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群众对口罩用品的迫切需求,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4450元,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紧张的同时,也要保持清醒冷静,提高对医用口罩等防疫物品辨别的能力,尽量到正规药店或网站购买,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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