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誰知道古代中國的契約或條約的書寫格式?

super眾


 中國古代的契約制度可謂源遠流長,它與中國的法律文化同步發展,有著悠久的歷史。早在西周時期,契約行為就開始活躍。

1.判書

《周禮》中就有許多關於契約制度的記載。《周禮·天官·小宰》:“聽稱責(債)以傅別、聽取予以書契、聽賣買以質劑。”其中傅別、書契、質劑都是券書的一種形式。其用途或有不同,但均採用將契文分成兩半的形式,雙方各執一半,這種雙方各執一半的契約形式,表示了雙方對合意行為的承諾與信證。東漢鄭眾注:“傅別,謂券書也”,傅即附,指附著並約束於文書;別指分別,即將文書分別為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半。當時的傅別主要用竹木簡牘,故容易分割。傅別主要用於借貸之債。“質劑”據鄭眾注謂:“兩書一札,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另在《周·地官·質人》:“質人掌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 (鬻)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鄭玄注:“質劑者,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牛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主要適用於買賣之債。“書券”可泛指所使用的文書憑證,狹義上則指官府所使用的契約。

西周時期以契約形式調整民事行為,在奴隸社會經濟不發達的狀態下表現出了相對成熟性,並且對封建社會的契約形式,產生了十分巨大的影響。在春秋戰國秦漢時代,傅別、質劑與書契仍廣泛使用。但到漢代,契約形式出現了新的變化,進入其歷史發展的第二時期。

2.分支契、單契

自漢代開始,由判書逐漸發展出分支契,至唐代開始又出現單契。

分支契的最初形式為下手書,後又有畫指券、合同、和同等名稱。均是指兩份相同的文書,當事人各執其一。其中下手書出現於漢代。《周禮·地官·司市》鄭玄注:“質劑謂兩書一札而別之,若今下手書”。至唐進一步發展為“畫指券”,下手書指雙方當事人須在質劑文書上按捺手印,畫指券則須在質劑文書上畫指模。

合同形式出現較晚,兩晉時,在買賣借貸之債中開始使用“合同契”,隋唐時廣泛使用。《唐律》中稱為“和同”或“兩和”,習慣上也稱為“分支合同”,由於“合同”使用極為普遍,這時“契約”往往就指合同。其主要特徵在於必須在兩支契約押縫處共書一個“同”或在兩支契書上分別書寫相同的“和同”或“合同”。

而單契雖也是契約,但卻與分支契有重大區別,分支契為雙方各執一契,驗證時必須複合;而單契只是一方出具給他方,他方收執,驗證時不發生合券問題,但它仍是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

唐代開始,不動產絕賣關係中單契與合同契並用;因為單契在立契、轉移權利手續上比較簡便,故採用日益增多;到宋代,單契發展成為官印契約,由官府出賣;元明清各代均採用此法,以官契印賣,可以達到兩個目的:要求和效力明確,防止爭訟;保證契稅(即交易稅)的徵收。官契有印,印為紅色,故官契又稱紅契,立契未紅官授印者為私契。

另外,在婚姻問題上,可分為兩類,一為婚書和私約,可視為合同;二為休書,是夫方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並未徵得妻方的同意。即使為“和離”,也仍須採用休書形式,不過是丈夫給妻子的休棄憑證,使妻子被休後可以改嫁,不表示休書即為單契。

 按題主的要求,其實官印契約是封建末期最為成熟的契約形式。

下面附幾張官印契約的樣本。如果看不清,可以去本地的博物館具體看一下,一般博物館都會收藏這一類文物,而且較小的博物館此類文物越容易被展出。


象牙山伯爵


 中國古代的契約制度可謂源遠流長,它與中國的法律文化同步發展,有著悠久的歷史。早在西周時期,契約行為就開始活躍。

1.判書

《周禮》中就有許多關於契約制度的記載。《周禮·天官·小宰》:“聽稱責(債)以傅別、聽取予以書契、聽賣買以質劑。”其中傅別、書契、質劑都是券書的一種形式。其用途或有不同,但均採用將契文分成兩半的形式,雙方各執一半,這種雙方各執一半的契約形式,表示了雙方對合意行為的承諾與信證。東漢鄭眾注:“傅別,謂券書也”,傅即附,指附著並約束於文書;別指分別,即將文書分別為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半。當時的傅別主要用竹木簡牘,故容易分割。傅別主要用於借貸之債。“質劑”據鄭眾注謂:“兩書一札,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另在《周·地官·質人》:“質人掌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 (鬻)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鄭玄注:“質劑者,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牛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主要適用於買賣之債。“書券”可泛指所使用的文書憑證,狹義上則指官府所使用的契約。

西周時期以契約形式調整民事行為,在奴隸社會經濟不發達的狀態下表現出了相對成熟性,並且對封建社會的契約形式,產生了十分巨大的影響。在春秋戰國秦漢時代,傅別、質劑與書契仍廣泛使用。但到漢代,契約形式出現了新的變化,進入其歷史發展的第二時期。

2.分支契、單契

自漢代開始,由判書逐漸發展出分支契,至唐代開始又出現單契。

分支契的最初形式為下手書,後又有畫指券、合同、和同等名稱。均是指兩份相同的文書,當事人各執其一。其中下手書出現於漢代。《周禮·地官·司市》鄭玄注:“質劑謂兩書一札而別之,若今下手書”。至唐進一步發展為“畫指券”,下手書指雙方當事人須在質劑文書上按捺手印,畫指券則須在質劑文書上畫指模。

合同形式出現較晚,兩晉時,在買賣借貸之債中開始使用“合同契”,隋唐時廣泛使用。《唐律》中稱為“和同”或“兩和”,習慣上也稱為“分支合同”,由於“合同”使用極為普遍,這時“契約”往往就指合同。其主要特徵在於必須在兩支契約押縫處共書一個“同”或在兩支契書上分別書寫相同的“和同”或“合同”。

而單契雖也是契約,但卻與分支契有重大區別,分支契為雙方各執一契,驗證時必須複合;而單契只是一方出具給他方,他方收執,驗證時不發生合券問題,但它仍是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

唐代開始,不動產絕賣關係中單契與合同契並用;因為單契在立契、轉移權利手續上比較簡便,故採用日益增多;到宋代,單契發展成為官印契約,由官府出賣;元明清各代均採用此法,以官契印賣,可以達到兩個目的:要求和效力明確,防止爭訟;保證契稅(即交易稅)的徵收。官契有印,印為紅色,故官契又稱紅契,立契未紅官授印者為私契。

另外,在婚姻問題上,可分為兩類,一為婚書和私約,可視為合同;二為休書,是夫方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並未徵得妻方的同意。即使為“和離”,也仍須採用休書形式,不過是丈夫給妻子的休棄憑證,使妻子被休後可以改嫁,不表示休書即為單契。

 按題主的要求,其實官印契約是封建末期最為成熟的契約形式。

下面附幾張官印契約的樣本。如果看不清,可以去本地的博物館具體看一下,一般博物館都會收藏這一類文物,而且較小的博物館此類文物越容易被展出。


劉敦傑


中國古代契約和條約的最早的寫作方式應該是一種盟約,說到盟約,我建議去看一下山西省博物館的“侯馬盟書”。

這也是國內考古挖掘最早的一批重要國寶級文獻,1965年在山西省侯馬市秦村出土的5000多件玉衣玉片文物,經考古專家和古文字專家考證,認為這是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或卿大夫之間,與訂盟誓約中所記載的言詞,也就是盟書。這批文物被稱作侯馬盟書,由於年代久遠,加上出土後保護的不當,很多字跡現在已經變得清淡,看不清楚,但是玉片的文字大小不一,字跡也不相同,可以看的出是用紅色的毛筆書寫,我曾經在這個博物館看過實物,這是國內發現最早的用毛筆字書寫的文字,也是首次發現古代毛筆字所寫的完整的篇章,上面的內容是春秋戰國時期晉國世卿趙鞅與卿大夫訂立的文字條約,要求卿大夫們效忠君主,共抗外敵,不擴張私有土地和財產,不私通敵國等,符合我國古代世界盟書的制度要求,也是我們所說的最早的契約的形式,侯馬盟書被國家文物部門列為中國十大考古的重大考古成果之一,已經被列為國寶級文物,他的出土為我們揭開了東周時期的一道神秘面紗,盟書的主要內容分為5個方面:①宗盟類。要求與盟人效忠盟主,一致討伐敵對勢力,是主盟人團結宗族內部的盟誓;

②委質類。與盟人表示同逃亡的舊主斷絕關係,並制止其重返晉國;

③納室類。與盟人表示盟誓後不再擴充奴隸、土地和財產;

④詛咒類。對某些罪行加以詛咒;

⑤卜筮類。為盟誓卜牲時龜卜及筮佔文辭的記載,不屬於正式盟書。

具體的寫作開頭和用詞你可以查閱博物館的文字介紹。


玉見沈華


關鍵是你說的古代,到底是哪個古代?是周朝?還是宋朝?還是明朝?古代和古代也是不一樣的。即使是一個古代,全國的各個地方,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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