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進行時】戰“疫”期間,民小檢攜手房似錦助您“安家”


【戰“疫”進行時】戰“疫”期間,民小檢攜手房似錦助您“安家”

民小檢攜手房似錦助您“安家

為了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國上下團結一致,百姓響應政府號召不出門、不探訪、不聚集,各地也採取不同程度的社區、交通管控,相關人員被採取隔離或居家觀察措施。在共同抗擊疫情時卻也面臨房產交易、房屋租賃方面履約不及時,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等情況,如果出現親人患病去世還會有房產繼承買賣等問題,買賣房屋是咱老百姓的一件大事,現在房屋價格高,違約金也高,履約不及時要交納高額違約金,彆著急,買房租房可以找“安家天下”的房似錦,解決法律問題可以找我們“民小檢”。


叮!民小檢為大家奉上“安家錦囊” 請查收~

錦囊一

疫情襲來,成千上萬白衣戰士奔赴抗擊疫情的一線,全國人民團結一致,響應政府號召,不走動,不聚集,眾志成城築成抗擊疫情的堅強防線。疫情期間,你是否為不能履行的合同焦急不安,你是否擔心會承擔不菲的違約金?

房似錦:過年前我們接到一單,市中心醫院的宮大夫定好一套房,合同約定年後過戶,除夕的時候宮大夫和丈夫作為醫生遠赴武漢救援,無法按期過戶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民小檢: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官方答覆稱,對於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結果存在因果關係,違約方履行了通知義務和舉證義務,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錦囊二

災難無情,人有情。隔絕病毒,並不能隔絕愛!只要大家團結起來,我們一定能戰勝病毒,戰勝困難,迎來勝利的春天!因疫情防控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房屋,可以請求減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房似錦:在我們店裡租房賣包子的老倆口,年前回家過年,因疫情防控,現在還無法返回,老倆口平時靠賣包子維持生活,疫情期間無法營業,除了基本生活,支付租金很困難,怎麼辦?

民小檢:因疫情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應儘可能維護合同效力,促進合同履行,同時兼顧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承租人因疫情導致無法使用租賃標的物要求減免部分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考察合同期限、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以及租賃物使用目的等因素綜合判斷。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錦囊三

災難面前我們無法選擇,擦乾我們的淚水,懷著對逝去親人的思念繼續前行。疫情期間去世的親屬,其所有的房屋作為遺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繼承。


房似錦:小明父親因感染新冠肺炎突然去世,並沒有留下遺囑,小明父親和母親婚後購買了一套房屋,小明的爺爺早已去世,小明奶奶在世,小明父親還有一個哥哥和一個姐姐。現在小明的奶奶、姑姑和叔叔都要求繼承該房產,他們是否有權繼承該套房屋?

民小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生前留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這種情況下,小明、小明母親、小明奶奶就是小明父親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小明父親的哥哥和姐姐就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小檢:小明父親婚後所購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屬於小明母親,另一半將作為小明父親的遺產進行分割,一般來說繼承遺產的份額均等,那麼小明、小明母親、小明奶奶都可以分割到小明父親房產的六分之一,小明父親的哥哥和姐姐無權繼承該套房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錦囊四

婚姻出現危機,發現配偶一方贈予房產給第三者,如果所購房產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第三者返還該房產。


房似錦:疫情期間,趙太太和趙先生都宅在家中,趙太太無意之中發現趙先生出軌孫小姐,併為孫小姐購買了房產,趙太太十分生氣,要求離婚,並想要追回趙先生給孫小姐購買的房屋,趙太太能否追回趙先生給孫小姐購買的房產?

民小檢:夫妻共同財產應該由夫妻共同處置,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是無效的。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期間購買的房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上述行為是對夫妻另一方財產的侵佔,可以追回。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供稿 | 朱虹、張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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