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進入森林草原火災高發期,為有效保護我旗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維穩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我旗規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和劃定森林草原防火區域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為高火險期(防火戒嚴期)。
二
禁火區域:重點綠化區域、旅遊景區、邊境線、公益林、各工程項目區及天然草原林區等森林草原防火的重點部位。
三
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期和禁火區內嚴禁從事以下活動:
(一)未經許可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林區(地);
(二)祭祀活動點燭、燃香、燒紙、燃放鞭炮;
(三)農事活動時燒田、燒草、燒灰積肥;
(四)吸菸、點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燃放篝火;
(五)其他野外用火極易誘發森林草原火災的活動。
四
在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期內,禁止將火種帶入林草區,並負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責任與義務。凡阻擾、妨礙相關檢查活動的,依法予以處置。
五
森林、草原林木和林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管理)範圍內負有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必須按照《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配備相應數量的專兼職防火人員和撲火機具。
六
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實行“誰發現、誰報告、誰撲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域或國有林業施工作業區界限的限制。
七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時報告或直接撥打“12119”火警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禁止謊報、亂報、瞞報森林草原火情。
八
林草區周邊居民要加強對其監護的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的監護責任,嚴防玩火、失火燒林燒草,對因監護不到位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災,要追究監護人的責任。
九
防火禁火期內,全旗各級防火責任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置。
十
凡違反本禁令規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災事故的,由旗森林公安局從嚴從重從快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幹部違反以上禁令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十一
本禁令由各蘇木鄉鎮(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組織轄區內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單位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
森林草原防火報警電話:
0472-8426533或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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