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東莞某小區高空墜落蘋果砸傷女嬰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根據法院判決,肇事女孩需要向被砸傷的女嬰賠償1858681.72元。如肇事女孩有財產,則在其財產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補充承擔。
“蘋果高空墜落砸傷嬰兒案”一審宣判
肇事女孩及監護人被判賠185萬餘元
2018年3月9日下午,年僅3個月的凡凡被家人抱著在小區樓下散步,返回住處時在單元入門處被一個從高空落下的蘋果砸傷頭部,後被送往醫院搶救。事發後,公安機關經對蘋果碎片進行DNA檢驗鑑定及調查詢問,查明蘋果系因租住在該單元24層、年僅11週歲的女孩小星(化名)不慎從其自家陽臺落下,事發時其一人在家。
之後,凡凡歷經多次手術才脫離險情。其傷情司法鑑定結論為:因顱腦損傷遺留左側偏癱及開顱術後,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至少需大部分護理依賴。
2019年1月30日,凡凡父母訴至東莞第三法院,向小星及其監護人索賠544萬餘元,後又以單元防護措施存在設計缺陷及物業未盡到安全警示保障義務為由,申請追加小區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公司為共同被告。
法院:女嬰及監護人無過錯 無需擔責
東莞第三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結合各方說法,梳理出本案的兩大爭議焦點,分別為:究竟誰該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金額如何認定。
法院認為,女嬰在被家人抱回家中的途中,被高空墜落的蘋果砸中,造成損失。女嬰及其監護人對此並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肇事者小星作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由於事發時,小星不滿12週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小星的侵權賠償責任首先要從個人的財產中予以負擔。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法院特別指出,尚未成年的小星事發時一人單獨在家,其家長未盡到監護責任,因此不能減輕其作為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同時,法院一審也認定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小星一家代理人在庭審時提出的小區建築存在設計缺陷,法院指出,事發樓盤的公共出入口通過2、3、4層房屋陽臺的逐步突出措施,來防止物體墜落傷人,施工設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且通過了國家主管部門的審查,對此並無過錯。
物業一方,根據相關舉證,平時已進行禁止高空拋物的宣傳,並在事發後有組織小區居民向原告一家進行捐款,本案的侵權行為發生地是在小星的家中,非樓盤物業能夠管理控制的區域,物業對侵權行為的發生並無過錯,因此也不承擔責任。
綜上,在計算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後,法院一審判決肇事者及其監護人,向受傷女嬰支付賠償款185868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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