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馬上就要到了
郊遊踏青也被提上了日程
郊遊雖好,但更要注意用火安全
不然結果可能就是放火燒山
放火燒山、牢底坐穿
這麼說雖然有點誇張
但是絕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帶大家看看下面這幾位
案例一:2020年3月17日,承德市寬城縣湯道河派出所民警與政府工作人員聯合巡查中發現,大石柱子鄉某村一田地有著火點,火被撲滅後,民警將違法行為人傳喚至派出所。經詢問,大石柱子鄉村民周某文於3月17日12時許,在自家田地幹農活休息期間吸菸,並將未熄滅的菸頭扔到地裡,引發地裡雜草燃燒。公安機關在查明違法事實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周某文作出行政拘留6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現已執行拘留。
案例二:2020年3月16日10時許,承德市寬城縣葦子溝派出所民警在護林防火工作中發現,葦子溝鄉一田地內有野外用火痕跡,民警經過現場勘查等工作,在鎖定違法行為人後將其傳喚至派出所。經詢問,違法行為人丁某對其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收拾好的雜草、秸稈點燃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丁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決定,現已執行拘留。
案例三:2020年3月19日10時許,板城鎮派出所民警在護林防火巡查工作中發現,板城鎮椴樹溝村一田地有野外用火痕跡,民警經過現場勘查與視頻比對等工作,鎖定了違法行為人,並將其傳喚至派出所。現查明,板城鎮椴樹溝村村民吳某學,於3月10日在自家田地幹農活時,將地裡的秸稈聚堆兒後點燃。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吳某學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現已執行拘留。
清明天干風又大
野外用火別心大
不慎來場燎原火
你說可怕不可怕
為了放個開心假
戶外郊遊把青踏
野外用火小常識
請你要用心記下
NO.1
遊人要提高防火安全意識,出遊時儘量少抽菸、不抽菸,不能把火柴、打火機等火源帶入山林,切勿在林區吸菸。
NO.2
燒烤、野炊時,必須選擇無易燃物的空曠地點和無風天氣,在結束後反覆確認火已熄滅才能離開,家長必須看管好小孩,切勿玩火取樂。
NO.3
公園、遊區管理人員要履行好職責,加強巡邏,發現違規用火要及時制止。一旦發現火災,要馬上利用周圍可用工具進行撲救,同時撥打119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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