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員工工資需要股東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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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觀點】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原則上股東是不需要負責的。公司屬於獨立的法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拖欠員工工資應當由公司承擔責任。但有原則就有例外,特殊情況下是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的。



為什麼公司拖欠員工工資一般不需要股東負責?

公司在我國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屬於法人。法人的概念與自然人相對,法人是法律擬製的人格,與自然人一樣,都具有對外承擔民事義務行使民事權利的能力。

因此公司拖欠員工工資,是因為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公司不履行按時、足額給付工資的義務,應當由公司承擔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看,公司就是法人,當股東將股本投入公司以後,股本就是公司的財產,股東僅僅享有股權。公司制度的創設,也意在保護股東。


特殊情況下,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可要求股東負責

雖說公司屬於法人,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但是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不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等,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公司的股東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地位以及股東有限責任,惡意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時,股東沒有出資或者不完全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情形;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的財產;


總結

對於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勞動法是明確禁止的。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原則上公司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應當由公司自己承擔責任,因為公司在法律上有獨立的人格地位。但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內容為每日講法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關注。關注我、每天學習更多法律知識。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未支付的員工的工資屬於公司負債

公司拖欠員工的工資屬於公司的負債,無論這個工資公司是否計提做賬,是否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

股東以其認繳的資本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公司以其註冊資本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資本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如果公司有可償還工資的資產,則用公司的資產償還。若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工資,股東是否承擔責任,則要看具體情況

一、如果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已實繳完畢,且無抽逃,也無瑕疵

這種情況下,股東以其實際出資額(即認繳的註冊資本全部實繳完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例如,股東認繳100萬,實際也出資100萬了,那債務也就跟該股東沒有關係了。

二、如果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未實繳完畢,或已實繳但實際抽逃,或者出資有瑕疵

在這種情況下,股東要在未實繳的金額、實際抽逃的金額、有瑕疵的金額限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例如,股東認繳100萬,實繳80萬,未實繳或抽逃或瑕疵20萬,則股東要在20萬限額內承擔責任。

拖欠職工的工資是公司的一項特別負債,職工是特別的債權人,作為公司來講,不能主觀上拖欠員工工資,如果員工認為企業是主觀行為,員工應當到勞動仲裁、社保部門等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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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拖欠工資的主體是法人,即該有限責任公司,並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

不管有限責任公司欠多少錢,都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沒有之間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91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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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而言,股東不需要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是如果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則需要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也即要給員工支付工資等。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於股東名下,由股東佔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以下混同: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關鍵要審查是否構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時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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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負責任。公司是經營主體,是法人。股東僅僅是投資方。至於公司經營戰略是需要全體股東大會確定的,一旦形成決議,交由經營者(公司)負責運營並對股東負責。運營成本、債務、員工薪資和社保均由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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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法律是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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