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暗藏高額“違約金”!看嶽西法院如何判決

  中安在線 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據安徽商報報道,夫妻協議離婚,約定一方分期支付補償款,同時約定了逾期支付的高額賠償,這種情況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3月31日,嶽西縣人民法院速裁二團隊審結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給出了答案。

  儲某與張某於2019年10月18日協議離婚,並簽訂了書面離婚協議,約定張某補償儲某10000元,已付5000元,餘款5000元分三期付清(2019年11月18日前付2000元、2019年12月18日前付2000元、2020年1月18日前付1000元),如有一次逾期未付,則要按照5000元的三倍即15000元支付。後張某按期支付4000元,尾款1000元卻未按期支付,儲某遂向嶽西縣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支付其15000元。

  張某自稱因為疏忽導致尾款1000元到期未付,次日準備支付儲某就不同意接受,堅持要15000元,這個違約金實在太高,請求法院予以減少。

  儲某則稱這是雙方離婚協議中關於補償款的自願約定,並不屬於違約金,既然張某逾期了,就應該嚴格按照協議支付1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這起案件中張某欠付儲某1000元,因逾期未付按照協議現需支付15000元,這多出的14000元是對張某違約行為的懲罰和對儲某因張某違約遭受損失的補償,應視為《合同法》範疇內的“違約金”。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同時,《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在這起案件中,張某的違約行為給儲某造成的損失應為欠付款項1000元的法定孳息,而14000元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所以張某關於減少違約金的抗辯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同時,我國民法中公平原則要求合同訂立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大體平衡。按照這起案件中關於違約金的約定,對於應付的5000元,張某若全部未付違約金為15000元,張某現僅剩1000元未付違約金亦為15000元,履行義務越多則違約成本越高,如此約定顯然有違公平原則的理念。

  最終,法院判決僅支持了儲某主張的欠付款1000元及法律規定限度內的違約金1000元,對其超出法律規定限度的訴求予以駁回。

  法官提醒:在民事活動中與他人訂立協議時,若對違約賠償進行約定,應注意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及數額不宜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以免產生過高的違約金,為日後履約帶來不必要的風險甚至損失。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許家權 通訊員 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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