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被舉報,他匿名給紀委郵寄自己的“表揚信”……

周某,中共黨員,某縣副縣長。2018年10月,周某收受私營企業主張某1萬元禮金。2019年3月,張某被組織談話後,周某向張某打聽談話內容,張某告知其已向組織交代了給予周某禮金的事實。2019年7月,周某得知自己因其他問題被他人舉報後,3次主動給縣委主要負責同志寫信,違背事實“解釋”舉報事項,並以群眾的名義多次匿名向組織部及紀委郵寄“表揚信”,對自己的工作及口碑給予“高度評價”。2019年9月,周某被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分歧意見

對於該案例中周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周某向涉案人員打聽談話情況、向組織解釋舉報反映的問題,不屬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條例》)規定的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具體表現形式,不能認定為違紀。

第二種意見認為:周某打聽談話情況、編造表揚信等行為,雖然有逃避審查目的,但對抗性不強,未對審查工作產生實質影響,不宜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但可作為情節和態度考量。

第三種意見認為:周某主觀上具有對抗組織審查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對抗審查行為,干擾了審查工作,應當依據《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予以處理。


【評析意見】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

對黨忠誠老實,是每一名黨員、幹部的基本準則。為體現“黨紀嚴於國法”黨內審查特色,強化對黨忠誠老實意識,2015年《條例》第五十七條將串供、偽造證據等認定為對抗審查行為。同時,為防止“掛一漏萬”,將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作為兜底。2018年《條例》第五十六條延續了上述規定。

從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看,少數違紀違法分子仍然執迷不悟,耍花招,干擾、破壞審查工作。近年來,除了串供、隱匿證據等典型對抗審查行為外,對抗審查行為出現了隱形變異新動向。精準甄別、堅決查處此類行為,有利於喚醒被審查人忠誠老實意識,進一步提升審查工作質效。

一、其他對抗審查行為特徵

一是手段日趨隱蔽。有的行為人具有較強的“反審查”意識,甚至曾經長期從事審查調查、偵查等相關工作,與串供、偽造證據等典型對抗審查行為相比,精心設計、多方謀劃的其他對抗審查行為具有更強的隱蔽性,往往需要敏銳的調查嗅覺和細緻的審查工作才能發現。同時,由於《條例》未列舉其他對抗審查行為的具體表現,對此類行為認識上存在分歧,實踐中做法不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紀精準度。

二是參與人員廣泛。典型的對抗審查行為參與對象一般為親屬、涉案人員等特定人員,其他對抗審查行為表現出更為廣泛的參與度。有的邀請政法、紀檢監察專業人士出謀劃策,有的安排背景複雜的社會人員妨礙審查,參與對抗審查人員身份多樣化、複雜化。

三是後果影響更大。與串供等傳統對抗審查行為相比,其他對抗審查行為依託其隱蔽性特徵往往給審查工作帶來更多的干擾和破壞。有的對抗審查行為因參與人員較多、涉及範圍較廣,導致違紀違法行為知悉範圍不斷擴大,造成不良影響。

二、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結合認定其他對抗審查行為

要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牢牢抓住“對抗性”本質,精準認定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一方面,要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對抗故意。主要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審查工作產生干擾、妨礙影響,仍然積極實施相關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狀態,要堅持實質標準,即便被審查人不承認其存在干擾、妨礙審查工作的故意,也可結合行為的表現形式、影響、後果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綜合判斷。另一方面,從客體來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對黨忠誠老實的義務。其他對抗審查行為具有一定的對抗性,對審查工作可能產生一定的干擾、妨礙。但並不要求必須已經產生實質性影響,只要對審查工作產生可能、潛在的干擾影響即可構成。關鍵還是看行為有無侵犯對黨忠誠老實的政治紀律。

三、其他對抗審查行為主要表現形式

一是打聽案情,有針對性採取措施。如案例中所列情形,個別被審查人向涉案人員、相關工作人員打聽組織談話、調取證據等情況,推測審查方向和重點,有針對性地採取相關措施。

二是授意涉案人員逃跑。有的被審查調查人得知組織在外圍調查,便要求行賄人、知情人等涉案人員外出“避風頭”。有的被審查調查人接受組織約談後,拒絕組織挽救,多次編造出差、身體不佳等理由拒不到案甚至潛逃,情節嚴重的,可構成對抗組織審查。

三是模擬審查調查談話等取證措施。有的被審查調查人為逃避懲處,向熟悉法律、紀檢監察工作等人員“諮詢”政策、尋求對策。有的通過模擬組織巡視巡察、審查談話等方式,研究審查談話技巧、取證方式,尋找應對之策。

四是安排人員跟蹤、收買甚至威脅辦案人員。

有的被審查調查人安排人員盯梢辦案人員,試圖掌握辦案人員行蹤。有的企圖以金錢等利益收買辦案人員。有的威脅、報復辦案人員。還有的採取自殘等極端方式妨礙審查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