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怒!宜春豐城一男子故意縱火燒8輛車!

3月30日,豐城市公安局經過縝密調查,快速偵破故意縱火燒車案,抓獲一名犯罪嫌疑人。

憤怒!宜春豐城一男子故意縱火燒8輛車!

3月29日凌晨,豐城市龍祥家園小區周邊停放的幾輛小車忽然燃起大火,接到報警後,消防人員和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全力撲救,火勢被撲滅後,經消防部門調查,火災是有人惡意縱火燒車,導致現場8輛車不同程度損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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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豐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隊立即展開案件偵破工作,通過現場勘查和調查走訪,很快鎖定了放火的犯罪嫌疑人饒某,3月30日上午,辦案民警在饒某家中將其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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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訊,犯罪嫌疑人饒某(男,豐城人)稱,當天凌晨他從龍祥小區出來後,見到路邊停放一排車,於是上前挨個拉車門,一旦發現車門沒鎖,就鑽進去盜竊,由於沒有找到什麼值錢的東西,於是一氣之下將車裡的紙點燃後扔在車座上。饒某接連點燃幾輛車後,眼看火勢越來越大,於是逃離了現場。幸得周邊居民發現後立即報警,消防人員和民警及時撲救,未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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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這麼快就把放火的壞人抓住了,這樣我們就放心了。”得知案件迅速告破,犯罪嫌疑人已落網,附近居民們拍手稱快。目前,犯罪嫌疑人饒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放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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