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開始,
大家期待已久的清明節假期,
就!要!來!了!
假期如何安排?
想必大家都知道了吧?
2020年清明節放假安排:4月4日至4月6日,共3天。其中4月4日是法定假日,4月5日是休息日,4月6日是休息日的調休。
清明節放假期間加班工資這樣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清明節期間加班的,加班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4月4日為法定節假日
應按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補休來替代。
4月5、6日為休息日
休息日加班首先安排補休,加班2天補休2天。若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按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清明節期間每天工作8小時,那麼加班工資怎麼算呢?
根據每月計薪天數 21.75 計算,具體為:
4月4日
3倍加班工資 =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21.75天×3倍
4月5、6日
2倍加班工資 =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21.75天×2倍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此規定執行。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舉例
以一個月薪4785的職工為例:
若該職工在清明節當天(4月4日)上班,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660元的標準支付清明節當天的加班工資。
即:4785元÷21.75×300%=660元
若在其餘2天(4月5日、6日)內上班,用人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則用人單位應按照每天不低於440元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即:4785元÷21.75×200%=440元
溫馨提示
不管是300%還是200%的加班工資,都是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月工資之後,需要另外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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